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作者:姑苏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5-03-05 浏览次数:364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其中“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何准确界定审委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法定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划分审判权、监督权与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而旨在解决这些问题所做的实践探索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对各地法院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及尝试进行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出一套改革方案,希望走出一条符合姑苏法院发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改革之路。
一、 各地法院试点情况纵览
(一)审判组织改革创新重点之“审判团队”
1、独任制审判团队与合议制审判团队相区分模式
(1)基本架构
以深圳福田法院为代表 ,采取“1+N”模式,即1名审判长,1至2名见习法官或1至2名法官助理及速录员等,组建9个独任制审判团队;采取“1+2+3+4”模式,即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辅助人员,组建31个合议制审判团队。每个审判团队不只专注于一类案件,而是以某类案件为主,兼顾办理其他类型案件。
(2)职能分工
合议制团队,由审判长分配案件、安排工作、行使必要监督权;普通法官能够胜任的简单案件,可独立完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一般由审判长或合议庭审理;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独任制团队,所有案件均由审判长主审,见习法官作为审判长高级助手,不独立承办案件;案件复杂、确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由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或分管院领导一起组成合议庭审理。
赋予了审判长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包括案件分配权、人员调度管理权、裁判文书签发权等。
建立以“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团队-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为基本架构的定案把关机制。
2、审判组合与审判团队单独或并存模式
(1)独任制审判组合
以江苏江阴法院为代表 ,采取“1+N+N”模式,即1名独任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38个审判组合,侧重开展案件类型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审判。
审判组合中的独任法官其法官等级比照中层副职以上等级确定。审判组合审理的案件,法律文书由该审判组合的独任法官直接签署。法官助理根据审判组合独任法官的决定和安排开展审判事务性工作。书记员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导下从事辅助工作。
建立以“审判组合-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为基本架构的定案把关机制。
(2)审判组合与审判团队并存
以无锡滨湖区法院为代表 ,审判组合分为独任审判组合和合议庭审判组合:独任审判组合由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负责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合议庭审判组合是由审判长+审判组合成员形成固定合议庭,负责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审判团队则是将院领导或庭长纳入固定合议庭,组成相对紧密型的审判团队。
案件预分入某一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后,合议庭审判长或审判团队负责人视案件难易程度、法官综合素养等因素进行再分案,并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3、专业化审理、类型化案件相区分模式
以徐州鼓楼区法院为代表 ,将类型案件数量较多的成立审判团队,采取“1+2+3+4”模式,即1名专家型法官,1名潜力型法官,1名储备型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组成。分别成立建设工程合同类、侵权类、合同类案件等11个审判团队,其他“普案”按照与“类案”的配比分配给各审判专业团队。
专业型法官是审判团队的负责人,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分配权、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潜力型法官、储备型法官是团队中的参谋和助手,接受负责人指挥、监督,同时对自己承办案件具有自我签发权。专家型法官考核不合格的退出,由优秀的潜力型法官依次递补。
4、多种量化因素与保障审判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模式
以珠海横琴新区法院为代表 ,采取“1+3+1”模式,即1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建审判团队。其中的法官全院共8名,是按照该法院未来每年2000-2500件的收案量、每位法官年均办案250件以及保障审判质量、法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的该法官数字。
独任审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发;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审判长签发。
(二)审判组织改革重点之“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1、案件过滤机制。各试点法院普遍采取设立提请审委会案件审查小组等形式,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指定二至三名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资深法官先行审查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并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
2、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范围。各地试点法院均在审判委员会改革的配套文件中强调性规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范围,以法律适用问题为限。
3、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与产生。各地试点法院均吸纳通过竞争性遴选与全体法官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提名审判委员会委员人选。并对被提名的人选做了强制性规定,即应当包括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
4、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合议庭。部分试点法院设立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即由院长指定3-7名审委会委员组成委员合议庭,办理院长交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重点之“去行政化”
1、先锋革命式的“横琴模式”
广东珠海的横琴法院全面取消审判庭建制,不设立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完全取消庭长、副庭长设置;全面取消案件审批制,不再存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独任审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发;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审判长签发。
2、温和推进的改良模式
原有庭室和庭长职务依旧保留,但权力得到分解,庭长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以及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
取消院长、庭长案件审批权。落实自审自签原则,院、庭长不再签发他人办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判长或审判团队负责人签发本团队合议制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签发自己审理的独任审判案件。
(四)关于“法官会议制度”的探索
1、模式一:专业法官会议--侧重业务讨论,结论仅供参考
以江苏江阴法院为代表,在刑事、民商事、人民法庭、立案行政四个业务条线,分别成立由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专门研讨各条线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长负责召集。审判组合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判长可以直接提请分管院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讨论过程和结论均须记录在卷,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
2、模式二:横琴式法官会议--法官自治组织,职权范围广
广东珠海横琴新区法院的法官会议 ,是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自我管理、民主决策的组织,负责研究确定法官工作量的分配、各法官承办案件的类型、各专业合议庭的设置等重大审判事务。对重大疑难复杂疑难案件,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可提请院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决定。
二、 苏州姑苏法院的改革模式
(一)总纲
1、 总体思路。姑苏法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将落实司法改革要求与姑苏法院实际相结合,加强合议庭建设,充分发挥以合议庭为基础的审判团队作用;通过提升司法能力,逐步推进“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通过探索改良审判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努力形成权责明晰,运转流畅、发挥效能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在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的过程中,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在充分结合自身情况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改革。
2、改革动因。姑苏法院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三重动因:一是落实司法改革要求。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合议庭建设,提升司法能力,逐步推进“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二是回应本院审判工作需求。虽然部分业务庭搭建了固定合议庭,但以合议庭为基础的审判团队的优势作用并未发挥。审判长职责定位不明确,独任法官、审判长、庭长的定案把关机制没有建立。三是弥补制度空白激发工作潜能。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30名预备法官既有继续作为承办人办案,也有重新担任书记员工作。办案者权责不明,案件质量没有保障;单纯从事书记员工作,存在人才浪费。由于工作性质不统一,又难以对全体预备法官工作情况做以客观公平的考评。预备法官有能力承担作为成为助理审判员之前的法官助理工作,并藉此打牢工作基础,增长工作经验。
(二)关于审判权运行组织的相关改革尝试
姑苏法院作为苏州的古城区法院,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十家基层法院中,姑苏法院辖区范围最小,仅为84平方公里,是辖区范围第二小法院所辖面积的1/3,仅为辖区范围最大法院所辖面积的7/100 ;与此同时,姑苏法院辖区常住人口为76.23万,人口密度是9075人/平方公里,其人口密度居苏州范围内所有区县之首。由于上述自然因素以及历史原因,姑苏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占到全年案件受理总数的70% 。
根据这一现实情况,姑苏法院在审判权运行组织的改革上选择了“两条腿走路”的双向发展模式:在民商事审判部门采取审判团队的建设,在刑事、行政、执行等其他审判部门采取固定合议庭建设。
1、 审判团队
(1)基本架构
姑苏法院整合现有审判资源,在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民五庭共设立11个审判团队。采取“1+2+1+2”的模式,即由1名审判长,2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团队。其中审判长由副庭长或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法官助理均由预备法官担任。
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选择加入合议庭及审判团队担任审判长,并侧重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职能分工
a.审判长。由副庭长或资深审判员担任,主要任务有三:一是提升审判团队的审判质效;二是管理团队人员;三是完成庭里交予的审判延伸等其工作。
具体而言,审判长负责审判团队的审判管理,调整指定案件承办人、书记员;担任案件主审法官和审判长,侧重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审核、按权限签发本合议庭成员法律文书;对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报庭长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内法官会议;按照庭长要求做好审判延伸服务工作;
b.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作为审判团队中的法官,负责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并对承办案件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负责;制作并按权限签发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审核把关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律文书;检查、督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参与审判延伸服务工作、进行审判调研及信息宣传工作。
c. 法官助理。一般由预备法官担任,其主要职责包含三重角色:一是书记员。须完成好审判长所审理案件的书记员工作;二是书记长。统筹、协调团队其他书记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按照审判长要求带领其他书记员进行保全、文书送达等工作;三是审判长助手。完成审判长交办的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在审判长指导下进行调解、裁判文书制作等;参与审判延伸服务工作、进行审判调研及信息宣传工作。
d.书记员。书记员主要负责案件记录工作,按时完成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送达以及庭前、记录前、外出前准备工作;完成调解、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证据交换、财物交接等工作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参与审判延伸服务工作。
2、固定合议庭
根据办理案件类型和部门人员结构,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行政一庭、行政二庭、审监庭,设立若干合议庭。采取“1+2+1”的模式,即由1名审判长,2名法官,1名书记员组成固定合议庭。其中审判长由1名优秀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2名法官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担任。
(三)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在姑苏法院最新修订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新增“委员准入”章节,就委员中应包含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的人数范围、新增委员通过竞争性遴选及全体法官推选的两种产生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在对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进行过滤方面,通过增加“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2-3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对提请讨论案件进行预审查”来防止不符合讨论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委会讨论程序;另外,再次以明确规定的形式强调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范围以法律适用问题为限。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业务庭庭长提请院长决定,可由三至七名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温和改良式开展审判权运行改革中的“去行政化”探索
本着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改革原则,姑苏法院并未采取珠海横琴法院那种“一刀切”式的“去行政化”改革,而是遵循适度原则,循序渐进式的采取更符合本院具体院情的阶梯式改革:
首先,对于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已大部分放权给作为裁判者的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其次,对于作为法院中层管理者的庭长,其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庭长的主要职责是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主持全庭工作、进行人员管理;检查督促合议庭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重大影响案件;主持召开庭务会议,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庭法官会议。
(五)关于法官会议制度的探索
姑苏法院建立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采取在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人民法庭,分别设立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由庭长提请分管院长决定的资深法官组成,专门研讨各条线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该会议的职能侧重于业务讨论,并非法官自治组织。
三、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一)法院内部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
1、 随机分案与考核标准的具体设置对质效的影响。
成立审判团队或建立固定合议庭后,如何协调专业化审理与随机分案之间的矛盾?作为一个专业化审判团队,案件划分到团队可由审判长在团队内实行“随机分案”,但是不同的审判团队由于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不同,在团队之间存在难以进行无任何限制的随机分案,只能按照类案进行有限制的随机分案。由此又牵涉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审判质效考核问题,分案机制作为源头问题,如若处理不当,既会影响到对不同团队的客观考核,也会影响真实反映团队或合议庭成员业绩情况的个人考核。
关于审判团队、固定合议庭考核标准的设置。如何设置才能将团队与个人的工作业绩予以客观公平的反映出来。标准指定过松或过紧,都无法形成良性竞争的激励环境;如指标设置不科学,则会造成损害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后果。
2、 制度不明对工作动力的负面影响。
a.审判长。当待遇职级问题未同时跟上审判权改革、审判团队建设时,只是单纯增加审判长或团队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审判长的人选产生,如硬性指派则审判长工作积极性势必不高;如竞争上岗,则必会少人问津。b.法官助理。在职业晋升方面,作为预备法官的法官助理不可避免存在担忧与困惑,影响其工作积极性:成为法官助理,虽然延长了预备法官提升为正式法官的培养周期,但其晋升为法官的空间似乎在一定时期内被进一步挤压。在审判实际工作中,审判长、法官的办案数字最终与经济利益挂钩,而法官助理不同于单纯的书记员,其承担了裁判文书的写作等重要工作,而其撰写裁判文书的案件并不计入法官助理的办案数字,由此不论从职业晋升到经济利益两个方面均可能对法官助理日常工作的积极性上造成负面影响。
3、 基层法院审委会案件过滤机制的“架空”问题。
通过审判委员会委员预审拟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材料,来实现审判委员会案件过滤的工作机制,在基层法院的实现有一定的客观障碍。不同审判领域的拟提请案件,需要指定该领域更具优势的委员审查,而这些委员往往是该审判部门的庭长或分管院长,案件在提请审委会讨论之前势必已经过庭长及分管院长的批准,如此一来预审机制就会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达到限缩审委会案件讨论数量的改革目的。
4、 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非正常扩大。
上级法院在各条线上或书面或口头的私设规定,要求某一类案件或某一时期案件必须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而不论案件本身是否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从而突破审委会案件讨论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基层法院对此并无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只能“违规”允许进行审委会讨论。
5、 对于法官会议制度的职能定位。
最高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将“法官会议”的作用表述为“除了运用院长庭长直接主持合议庭或者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审委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发挥法官集体智慧,运用组织化的手段研究讨论疑难法律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如果其职能为讨论重大疑难复杂个案,即业务讨论,那么该会议的决议究竟是什么性质?对于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是否有强制力?法官会议与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的区分关键又在哪里?
(二)法院外部配套制度尚未匹配的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尚未落实掣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法院工作人员人类管理的核心是建立法官等级制度,逐步取消法官的行政级别,而是根据其工作经验,参加审判工作年限、学历、业绩等条件授予相应的法官等级。按照级别颁发法官职务津贴,要提高法官待遇(高薪养廉)。对司法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警衔制度,颁发津贴。对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行政级别安置待遇。 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法院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物质保障、经济待遇方面促使各类人员各司其职。虽然,中组部、最高院于2013年3月1日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为各地实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但该《意见》目前并未推动分类管理制度以具体实施细则的形式予以规定并落实。该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制约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外部障碍。
四、 对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改革理念
1、不抱残守缺,不急躁冒进。
审判权作为国家的司法权,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所以最高院采取试点的方式在全国选择9家中基层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探索,一是为了发现问题、积累改革经验,更重要的是想通过先期探索总结出一套相对成熟、可行的方案后再大面积推广,以此尽量减少因改革尝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适应症”,将改革代价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同时也是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因顺应这一改革要求,既不因畏惧改革的“阵痛”而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又不能仅凭一腔改革热情而急躁冒进,妄图一蹴而就。
2、 正确看待“审判团队”。
有关审判团队的改革与探索说到底仍需植根于法定的独任制与合议制。“审判团队”只是借鉴了企业管理中“团队” 这一管理方式,藉此达到人员配置最优、工作效率最高的目的。“审判团队”从根本上说就是独任制和合议制的多种组合形式,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达到审判效率、人员发展的最优。因此,对于“审判团队”的组建不可脱离根基、虚无缥缈的“玩概念”,应真正通过合理的组团来引发1+1>2的正面效果。
(二)解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统一的制度障碍。
首先,应尽早完成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单独序列,法官的待遇保障落实到位。其次,确保审判团队、固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团队负责人)的管理自主权。再次,科学、合理设置审判团队、固定合议庭的团体考核与个人考核的标准。最后,设置审判团队组成人员的良性进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给予优秀者充足的晋升及施展发挥才能的空间。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实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根本目标,除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司法监督外,还必须加强对法官履行职责行为的保障。因此,最高院的改革方案特别强调,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或者表决案件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但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除外。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官享有的责任豁免权。
(三) 剔除干扰审判权良性运行的非正常干预因素
坚决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规定,坚决抵制一切法外因素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在司法机关外部,规范各种监督行为,排除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媒体舆论对个案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的独立性。正确界定和处理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既要加强监督,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又要保证下级法院审判独立。
(四) 正确处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去行政化”问题
在消除审判权运行行政化问题上应不断深入。关于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革,一些法院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媒体广泛报道的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 ,以及成都中级法院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革等。福田法院改革的核心是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将办理案件的权利与责任都交由审判长,团队的审判资源均由审判长支配,这种新运行模式弱化了业务庭的行政色彩,削弱了庭长职权,使得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决者达到了高度统一。四川成都法院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基本在原有层级框架上,进行限权、明确职责,没有突破现有框架和法律规定。两地模式实行后,审判质、效均有较大提升 。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先遣队,两家法院的尝试虽未像珠海横琴法院那样一步到位地将“行政化”割除到底,但是其循序渐进式的温和改良做法还是符合多数法院的现实情况的。深圳福田法院的改革减少了层级,压缩了链条,审判长、法官对案件的亲历性和密切度较以往有了很大加强。但须注意的隐患问题在于,应防止在对庭、院长削权后,如何防止审判长在集诸多权力于一身时,不异化出新的审判权行政化问题。
我国未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一是应从立法层面明确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为此,要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同时建立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权责一致。一旦选任为法官就要保障其有独立、平等的审判权,而且其审判权不受庭长、院长、审判长等的干预。二是应明确法院内部审判权力和管理权力、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职能界限,实行法院事务管理与司法审判权的分类管理,规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行为,逐步限定院长、庭长只对行政事务性工作具有管理决定权,除非亲自参加合议庭,不得越权直接或间接干预案件的处理,减少并逐步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
从根本上说,只有如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才能得以彻底解决。当然要想达到这个总的目标,选择通过分阶段逐步实现一个个阶段目标的形式是较为实际而又具有可行性的方式。
结语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并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只有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法官养成机制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改革、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等同步推进,才能保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最终成功。当然,这些配套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和见效都需要一定时间,但有一点必须清楚,这些措施再重要,也只是配套措施而已。这些配套措施并不是改革的终极目标,而只有司法活动按照司法规律运行,建立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公正才能得到保障。
附件:
附件一:《姑苏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附件二:《姑苏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
附件三:《姑苏区人民法院关于组建民商事合议庭、执行局执行组的通知》
附件四:《姑苏区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