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携手专家成立汽车消费纠纷联调中心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5-03-11 浏览次数:960
为应对私家车纠纷陡增的状况,吴中区法院便特邀9位汽车业内的技术骨干加入维权,成立吴中区汽车行业消费纠纷联合调解中心,让行家里手对纠纷做判断。近日,“联调中心”受理了一起因购车预付款产生的消费纠纷,快速为消费者讨回公道。
去年12月18日,消费者周某找到吴中区消保委,声称车买不成了,5万块预付款还押在汽车4S店,没退回来。原来,周某在一周前,在吴中区吴东路的一家4S店看中一款日产品牌汽车,并支付了预付款5万元。
当时4S店一方口头承诺如贷款无法办下来,预付款可全额退还。第二天,周某便接到4S店通知,由于周某本人原因,贷款无法办理。周某无奈只得要回预付款,放弃购车。此时,4S店不答应了,声称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每天按车价总额千分之三扣除6000余元违约金。
周某感到4S店前后不一,双方几回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4S店负责人联系,他却对车辆贷款办不下来就全额退还预付款的的承诺坚决否定。
一边称有口头承诺,一边却白纸黑字有合同约定,怎么判断?消保工作人员请出“联调中心”专家。吴中区法院民庭何法官及时赶到了消保委,全面了解情况后,他认为4S店欲扣除消费者6000余元的钱款有失公平,赔款计算方法理应根据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规定扣除。法院和消保委工作人员几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4S店退还消费5万元购车预付款;消费者向该4S店缴纳因其自身原因违约给4S店造成的损失1355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很满意。
联调中心何法官表示,购车合同违约条款的设定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设置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自行制订的汽车销售格式合同条款,一定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有失公平条款的出现,尤其是“预付款”不能等同于“定金”,更不能不顾消费者的利益,自己“想当然”、“说了算”,否则法律上也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