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商业银行债权清收与小微企业的保护
作者:康小军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1964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金融部门着力解决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另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达到最近三年来的最高水平。不良贷款率上升凸显宏观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金融业风险正在集聚。如何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又要降低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是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中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结合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践,在农村商业银行债权清收过程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保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加强诉讼调解,缓和银企矛盾。小微企业业主大部分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涉诉争议标的额也较小。担保人大都是配偶、亲戚朋友和其他农户,有的甚至是小微企业的工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尽可能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多次组织银企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在调解中平息矛盾、化解纠纷。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尽快作出判决。同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尽可能通过调解方法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办理案件。
二、注重案后跟踪,力促主动履行。坚持做好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涉诉小微企业的被告大部分是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抵触情绪较大,尤其是部分担保人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人、没有用到借钱,认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后应及时对案件进行跟踪,了解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看法,耐心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疏导化解矛盾,让被告息诉服判,并力促小微企业和担保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及时督促小微企业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履约。力图将银企双方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达到银企共蠃,有条件的促成银企再度合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努力服务金融和“三农”。
三、营造强大声势,打击恶意“老赖”。针对一些有偿还能力的小微企业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对还款采取观望、“挤牙膏”、能躲则躲、能逃则逃的心理,开展强大的法律宣传攻势。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给被执行人以强大心里压力。在这种氛围下,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见难以赖帐,主动履行了还贷义务。对有能力偿还贷而想方设法赖帐、转移财产甚至外逃却享受高消费生活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创新执行方式,注重社会效应。在涉诉小微企业案件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应大胆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坚持能力司法,积极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注重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充分保护农村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决不能“杀鸡取卵”,坚决防止出现“执行一个案件,倒掉一个企业”的现象。注意用足用好法律与做好小微企业的思想工作相结合,努力在执行过程中注入更多的和谐因素,力求以小微企业自觉履行或执行和解为首选结案方式。坚持将农村商业银行债权清收与保护小微企业成长状大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发展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