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信息保密工作应引起重视
作者:吴玉凤 陈艳红 发布时间:2007-01-23 浏览次数:2624
未成年人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后,由于案件审理信息泄漏严重、影响广泛,导致他们在就业、婚姻等各方面都会受到歧视、排挤,往往导致他们难以树立生活信心,严重的甚至自暴自弃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未成人案件审理信息保密工作应引起重视。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信息泄漏的原因
1、调查取证中的泄密
有些未成年人案根据审理需要,要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在向被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委会了解情况的同时却也无意识的泄露了未成年人犯罪审理的有关情况。
2、审判过程中泄密
未成年人案件很多都是共同犯罪,有成年被告人有未成年被告人,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我国法律未作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并案处理,这显然不利于保守未成年人的审判信息。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要公开宣判,公开宣判可能导致审理情况泄漏。
3、在归档卷宗的借阅时被泄密
未成年人案的卷宗并没有同其它案件区别开来,也没有特别的借阅程序,可能导致查阅卷宗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泄露未成年犯罪人基本情况。
4、对案件相关信息批露引起泄密
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要求局限在判决前,对判决后却没有要求。虽然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用的是假名、假地址,但却大量批露未成人犯罪的详细细节和具体案情,有意的当地人能据以推算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未成年人案的审理信息进行保密的对策
1、缩小未成年案的调查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几乎无区别,这不利于保守未成年人案的相关信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尽量缩小范围,同时应加大保密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校、社区等院外涉密人员法制观念和保密意识。
2、修正、完善利于保密的相关法律
审理时虽不公开,但宣告判决时公开进行,同样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灵上、精神上的创伤,无疑有悖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立法本意。建议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宣判时也不公开;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从保护、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被告人出发,在不影响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以分案处理为宜。
3、加强对法院要害部门的保密教育
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要在立案、审判、法律文书的书写、打印、归档等各环节注重保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保密,对未成年人案卷宗借阅要有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未成人案卷宗借阅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限制未成年案的信息批露
即使在案件判决后,也应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进行报道。如果确有必要进行报道,应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必须用化名,不得使用真实地址。对于未成人犯罪的详细细节和具体案情,应该和不公开审理一样也不能详细进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