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认真学习执行“两个规定”树立和谐执行新理念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1-29 浏览次数:1633
本网常州讯: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该规定将执行工作的每个程序、各个环节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公开的原则。
经过认真学习,深入分析,干警们一致认为,在今年的执行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最高院的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并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作出改进:
1、在实行“三告知”制度的基础上,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将执行程序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友情告知当事人。进一步扩大听证的范围,如将终结执行、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等纳入公开听证的范围。
2、公开案件承办人的必要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与承办人及时联系,了解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提供有关执行线索。如制作便民联系卡,发放给案件当事人,将所有执行人员名单、照片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3、进一步改进执行文书的制作,尤其是对终结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裁定书制作力戒公式化、概念化的制作方式,力求在裁定书中客观反映执行工作的全过程。
4、建立执行案件的查询制度。执行局可利用已建立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当事人需要查询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由专人负责查询(涉及到有关机密除外)。
5、全面落实执行工作的流程管理制度,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省高院制定的《执行工作细则》的规定操作运行。
二、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1、建立消极执行的防范机制。严格按照执结期限管理的规定办结案件,对简易案件原则上一个月执结,一般案件四个月内执结,严格延长执结期限的批准手续,对无正当理由在期限内未能执结案件的承办人,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直接更换承办人,并实行网上公示。
2、严格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材料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该类案件可立案号,并作为承办人的工作量予以考核)。
3、改进报结案的方式。案件执结完毕应及时予以报结,对于某些可扣除执结期限的应扣除期限,以缩短办案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