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7123下午滨海法院执行局会议室内,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查阅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本公司的会计帐簿,从而使得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被申请人是滨海县泽群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刘古稳、金正东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20068月申请人认为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受到了侵犯,遂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向滨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财计报告让原告复印并提供公司会计帐簿让原告查阅。本案经二审审理终结,最终由盐城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上诉人刘古稳、金正东享有股东知情权,要求上诉人滨海县泽群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本公司的会计帐簿让被上诉人查阅。但调解书生效后泽群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义务,拒绝让刘古稳、金正东查阅本公司的会计帐簿 , 于是刘古稳、金正东向滨海法院申请执行。

滨海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剖析,向被申请人阐明《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除了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有不当的目的,可能损坏公司合法利益的,才可以拒绝提供查询,而本案不具有以上情形。所以公司拒绝查询,就是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可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一般也会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安排双方当事人见面,倾听他们的想法,了解他们的顾虑,然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帮助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后法官的诚意终于打动了当事人双方,滨海县泽群纸业有限公司同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于是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