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 父亲岂能擅自处分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1-30 浏览次数:2145
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父亲卖房女儿起诉讨说法父子俩对簿公堂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志良和老伴有一子三女,均已成家单独生活。去年年初,老伴去世,两层小楼只剩下房志良一人居住。于是房志良与儿子商量后将楼房低价卖给了同村知情人李枫。三个女儿知道此事后找父亲讨说法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在老伴去世后,其女儿对母亲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此涉案的二层小楼属于原、被告等继承人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法律规定,房志良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共有房产,而且,购买人出于恶意。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房志良与李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