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夫生子引发的官司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1-31 浏览次数:2254
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夫生子导致男女双方争夺对孩子的抚养权引发的官司。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孩子依然有被告(母亲)抚养。
一、“借种缘起”
刘小红的丈夫身体不好,结婚两年多两人仍没有孩子。刘小红丈夫的堂兄弟张如海系其紧密邻居,张如海经常帮刘小红干农活,长期接触,日久生情。1997年夏天,刘小红与张如海在玉米地里干农活时发生了两性关系。刘小红回家后与丈夫商量借夫生子的事情,其丈夫考虑其自身的情况,心里想老来有个儿子照顾也好,无奈答应了此事。于是刘小红与张如海内部达成了协议,两人同居直至生下儿子为止。从此两人公开同居,有时候在张如海家里,丈夫不在家时就在刘小红家里。可现实与两个人开了个玩笑,一连三胎都是女儿,大女儿刘凤,二女儿已送人,三女儿夭折。2001年,张如海提出结束这种关系,可刘小红不答应,认定下一胎一定能生儿子,非生儿子不可。两人因此不欢而散。
二、“刘小红大女儿刘凤三次起诉张如海要求支付抚养费”
2003年,刘凤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如海每月支付100元的抚养费。
原告刘凤诉称:母亲刘小红与被告张如海借夫生子,1997年-2001年同居生一女即原告,因被告未履行给负抚育费的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
被告辩称:起诉不是原告本意,刘小红想叫我帮他生男孩,现在生了女孩,我不同意继续帮她生男孩,她才怂恿原告起诉,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凤系刘小红与张如海的非婚生子女,现由刘小红抚养,被告应依法支付给原告抚养费。
三、“争夺对女儿刘凤的抚养权”
2006年9月,张如海起诉要求变更对女儿刘凤的抚养权。
原告张如海诉称:现被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对刘凤将来的教育、生活及健康会有一定影响。被告丈夫身体又不好,抚养子女困难,要求变更对刘凤的抚养权。
被告刘小红辩称:我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当时孩子生下来我叫原告抱走,而原告却要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原告对女儿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原告在事实上已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刘风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其母亲刘小红抚养,若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同时,张如海也一直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