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让法警直接承担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执行效果,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赋予法院司法警察直接承担执行工作的职责,也就是让法警独立执行案件,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的改革和法警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执行工作中,由司法警察直接担任执行员,独立地进行执行工作,就法警直接承担执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法警直接承担执行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法警直接承担执行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对法警职责作了明确,其中第六项是参与对法院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条例》还在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最后一款都规定了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都应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这些其他任务当然可以包括民事执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上述规定就是允许法警直接承担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中明确的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实际上是对法院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时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和措施。《条例》第七条第四项作出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强制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更利于提高法院的地位和执法形象。此外《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都有明确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又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他必须在打击犯罪,制裁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符合法院机构改革精简、高效、廉洁的原则。因此,法警直接承担执行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适应严肃执法的形势要求。(1)法官乃文官,主要是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判断证据,对案件进行调解、判决、裁定,只是负责案件的裁判权。(2)法官拿着械具,与其身份、形象也不相适应。

二是面临执行难问题的日趋升级,执行积案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很有必要发挥法警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法官行使裁判权,法警行使执行权,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力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工作的实践证明,法警直接承担执行工作是可行的。一是实现执行工作强制性和对被执行人震慑性的内在要求。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被执行人的震慑性是辨证的统一体,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强制性而没有震慑性,完成执行工作的相当困难的,同样,只有震慑性而没有强制性为前提,震慑性就没有基础,也难以实现执行的最佳效果。显然,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特点与法警工作所具备的震慑力强,装备优良,机动快捷等特点基本相适应,并且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因此,人民法院赋予准军事化的司法警察作为执行员承担执行工作,更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更能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二是法警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日益提高,已能够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法院法警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已确立,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服务法院审判和完成重要任务等方面也逐步体现出来,通过法律业务培训,法警的政治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有较大提高。有的法警还一警多能,掌握汽车驾驶、擒拿格斗和警械具的使用等技术。法警的这些技能,为提高执行效率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法警直接承担执行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法、公正执行、文明执行,防止野蛮执行和违法执行问题的发生。法警在执行案件时,应当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既不讲法也不讲理的作法,既要恰当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又要防止滥用强制措施。

2、应注意摆正自身位置,不断强化素质的提高,适应角色的转换。法警在工作中应虚心向法官学习,同时在实践中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边办案学习,丰富法律知识,积累办案经验,不断适应执行员和服务员的角色转换。

3、法警要强化政治素养,增加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在工作中既是工作员又是战斗员,讲究执行艺术,注意工作方法,判处各种干扰,依法公正地办好每一起执行案件。

4、要注意总结经验,探索执行工作的新路予,把法警的警务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设成为一支能树立法院形象,维护法律尊严,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