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为规范基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省高院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61220下发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十三条,分别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批、审查、送达、监督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加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批。对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的,受理申请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对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请省法院审批。

二是加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查。《意见》对实质审查的标准、审查的方式进一步予以明确。并再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严格审查债权人申请。

三是完善生效支付令的监督。第一,进一步扩大了生效支付令的申请撤销主体,规定债权债务人及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作出生效支付令的法院提出申请;第二,明确了生效支付令“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具体事由;第三,对上级法院监督生效支付令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进一步加强审判纪律。对存在违法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利用督促程序规避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超标准收费等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