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民一庭开展年度系列裁判文书讲评活动
作者:刘蓉 发布时间:2007-02-05 浏览次数:1454
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文字表述,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对违法民事行为的制裁。同时,裁判文书又是向全社会展示法院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直接影响着全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因此,民一庭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抓手,创建最佳公信力庭室,要求全庭人员树立精品意识,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法官审判行为,以高质量的精品裁判文书展示法院工作风貌,从而全面提升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公信力。为此,民一庭组织实施“两规范一讲评”计划。
一、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行为。对裁判文书制作,民一庭提出了统一的要求,即全面清楚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阐释法律规定内涵,以此达到胜败皆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民一庭对裁判文书制作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1、裁判文书要素齐全,必须客观、全面的简要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让社会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程序;2、裁判文书语句要通顺、流畅,同时用词要准确、贴切,避免产生歧义;3、案件事实描述要详略得当、层次分明,裁判理由针对性要强、条理清晰。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径行确认,不要机械套用文书格式,无病呻吟、画蛇添足;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必须详尽举证、质证和认证内容,事实认定有据,裁判理由说理充足,避免内容空洞无物、枯燥干涩;4、严格裁判文书校对,减少、杜绝文字差错。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审判员、书记员负责校对并签名,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在主审人、书记员校对基础上,合议庭成员必须在认真审阅文书后签名。
二、逐步统一完善和规范裁判文书具体模式。目前首先对涉诉较多的离婚和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侵权赔偿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要素内容和要素排列进行统一规范。离婚案件中,在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中,也应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家庭成员及子女抚养状况进行认定,避免在当事人再行诉讼后,因时间推移造成对相关事实认定的困难;侵权类案件中,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部分应径直确认。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等要素齐全,事实认定按事故发生、伤害结果、损失情况逐节叙述,损失的具体数额确认按由证据直接证明、法院按标准计定或酌定等类型特点,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相应部分表述,避免内容重复、顺序零乱。
三、裁判文书一月一评。为迅速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民一庭将每月进行一次裁判文书讲评活动,要求全员参与,结合庭学习计划的学习重点和业务分工,实行轮流讲评,每名审判人员均应提交一份裁判文书进行自我讲评,以此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实现人人有精品裁判文书、创最佳公信力庭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