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有一半采纳陪审员的意见,没有一件发回重审或改判。近年来,秦淮区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让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真正成为法院的“编外法官”。

据了解,秦淮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征求区司法局同意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任命。2006年,新选任的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当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8人,占总数44%;党员11人,占总数的61%,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知识结构和职业结构上都有较大转变。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确保他们在法院履行职责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是解决"陪而不审"的关键,也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一环。为此,秦淮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拔考核相关规定》,在严格选任的基础上,明确了陪审员的责、权、利,要求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庭审的全过程,而且在合议庭评议时,也要充分行使权利,陪审员必须首先独立发表意见,不同意见在卷宗中详细记录,如果法官和陪审员意见分歧,主审法官必须在案件判决前向分管院长请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据了解,去年一年,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421件案件中,共有219件采纳了陪审员的意见,没有一件发回重审或改判。

郭斯尔是国营五一三厂的一名处长,同时也是一位有着10"审龄"的老陪审员。郭斯尔曾参与审理一国有企业贪污窝串案,涉案人员达10多人。该企业驻外地某销售处的处长及3名业务员,将产品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单位定价部分的收益进行了四六分账。检察院认为,这部分款项也应该列入贪污所得。参与过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法制定的郭斯尔则认为,企业为了鼓励企业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对他们超价款提成的行为是认可的,这并不侵犯国家和企业利益,不应算是贪污。合议庭经过讨论后,采纳了他的意见,最终涉案金额被减去10多万元。

近年来,秦淮法院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让人民陪审员全面参与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