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分析当前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现象并提出对策
作者:蔡锦 发布时间:2007-02-07 浏览次数:3276
2006年1月以来,东台法院共审结老年人(60周岁以上)性犯罪案件6件12人。其中:强制猥亵妇女罪1件,涉案人员1人;猥亵儿童1件,涉案人员1人;强奸罪4件,涉案人员10人,分别占同期该院判决29件性犯罪案件的20.69%、48名人犯的25%,而上年同期老年人性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仅2人,同比上升500%。由此可见,老年人性犯罪率在当地尤其是农村地区上升较快,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东台法院对当前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作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
1、犯罪活动的预谋性。与青壮年性罪犯相比,此类罪犯并非临时见色起意,往往是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伺机作案,犯罪手段比较隐密,且具有一定的预谋性。他们与被害人一般是亲朋或邻里关系,通常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精神痴呆、监护人无法预料之机,给被害人少量金钱、食物等小恩小惠,诱骗其上当;或利用被害人不敢向他人诉说的弱点,暗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
2、犯罪主体和受害人的特殊性。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多是老年丧偶、终身未婚的单身男性,年龄呈现高龄化。他们大多单门独户,与他人交往较少,文化素质偏低,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2.8%。受害人往往是无知幼女或无性防卫能力的痴呆女,6名受害人中有2名是痴呆女,4名是3岁至13岁幼女。
3、触犯罪名的确定性。由于受性心理扭曲、生理条件、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老年人性犯罪所涉及的类型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强奸(包含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上,但往往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二、老年人性犯罪的主要原因
1、物质富足,精神空虚。近年来,农村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文化事业发展却相对滞后,致使部分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生活却陷入了极度空虚,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衣食足,思淫欲”的现象。
2、法制意识淡薄。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等条件的制约,许多农村老年人无基本的法律常识,根本不知道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或无性防卫能力的痴呆女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犯罪行为。
3、长期受性压抑困扰。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下,许多老年男性即使有性需求,也不敢、不愿、不好意思表达,只能苦苦压抑在心里,严重的甚至造成心理扭曲。在特定场合,一旦受到性刺激,他们的伦理道德底线极易在瞬间崩溃,往往会采取猥亵甚至强奸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
4、社会刺激因素增多。近年来,由于文化市场监管“重处罚轻管理”,色情书刊、音像制品以及色情表演泛滥于街头巷尾,一些挑逗性画面时常充斥影视,特别是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致使一些老年人整日沉迷其中,难以自拔,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5、“空巢”现象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近年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许多年轻夫妻将子女托付给父母照料,双双进城务工,家长忙于农活家务,多数时间对小孩监管脱位,给老年人实施性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遏制此类犯罪上升的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对老年人性犯罪坚持打防并举的原则,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征,采取以案说法、播放法制教育片等形式,到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开展深入浅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守法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2、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农村基层组织要以农村老年男性为重点教育对象,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促使他们自觉接受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加强自律,远离性犯罪。
3、高度关注,加强引导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不断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资金投入,为老有所乐提供基本条件;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充实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引导他们确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实现老年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4、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幼女的监管保护,尽量减少其单独外出的机会;家长要经常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教育幼女不能随便接受他人的物品,帮助他们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外出务工的父母要将幼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安排妥当,注意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幼年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