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726,江苏省苏州市虎丘法院立案庭庭长办公室内,两名当事人怀着复杂的心情从立案庭李庭长的手中接过10000元现金。这是虎丘法院在立案前又一次顺利的调解。

原来在2006318,苏州市虎丘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在竹园路万丰家园以南自来水厂围墙边一水井内发现一具男尸,经调查和辨认死者是来自江苏阜宁的外来务工人员刘某某。经过法医鉴定,“死者心血化验酒精浓度为100mg/100ml,按常规标准达到醉酒状态。”死者是醉酒后不慎掉入水井中溺水而亡的。

但是死者的家属却认为死者之所以溺水而亡与当地所在街道的管理不善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当时水井上有井盖,死者就不可能死亡。2007125,死者的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苏州市某街道赔付刘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同时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被告则认为,小水井是建在自来水厂与路边绿化带交界处用于浇灌绿化带而用的,死者醉酒后不慎落实入,属意外事件,街道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赔偿义务。街道对死者和死者家属对刘某某的意外死亡表示同情,考虑死者家属的经济困难,愿意给付一定的抚慰金。

立案庭的法官遂向死者家属讲明了这期间的利害关系,因为按照死者家属的诉讼标的,诉讼费就需要10000余元,而且进入审判程序后,该诉讼被驳回的可能性会很大,法院遂征求双方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立案前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街道给付起诉人慰问金10000元,而死者家属则自愿放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