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法院案前调解让受害人过个安心年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7-02-07 浏览次数:1799
原来在
但是死者的家属却认为死者之所以溺水而亡与当地所在街道的管理不善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当时水井上有井盖,死者就不可能死亡。
被告则认为,小水井是建在自来水厂与路边绿化带交界处用于浇灌绿化带而用的,死者醉酒后不慎落实入,属意外事件,街道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赔偿义务。街道对死者和死者家属对刘某某的意外死亡表示同情,考虑死者家属的经济困难,愿意给付一定的抚慰金。
立案庭的法官遂向死者家属讲明了这期间的利害关系,因为按照死者家属的诉讼标的,诉讼费就需要10000余元,而且进入审判程序后,该诉讼被驳回的可能性会很大,法院遂征求双方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立案前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街道给付起诉人慰问金10000元,而死者家属则自愿放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