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洪某与比自己年长20岁的宋某同居生下一女后,却弃女离家与他人登记结婚,2岁的幼儿只得状告自己的母亲要求其承担抚育责任。200726,江苏海安法院调解审结这起抚育费纠纷案,洪某每月给付非婚女抚育费150元。

20027月,年近四旬的宋某与年近二十的洪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双方都觉得对方不错,在互有好感的情况下未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2004年1月,洪某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宋某中年得女万分欣喜,全家人也都沉浸在一片幸福之中。然而,草率的同居最终阻拦不了性格的差异、观念的冲突、年龄的悬殊所带来的无休止的争吵与纠缠,2005年12月,这对同居生活了3年多的“夫妻”最终分道扬镳,洪某弃女离家,并在2006年与他人登记结婚。幼小的女儿需要父母细心的呵护,然而,宋某一人无力承担抚育女儿的责任,2岁的幼儿只得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洪某尽抚育义务。

在法庭通知双方调解的那一天,宋某没有带女儿到庭,他说孩子还太小,不能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投下阴影,不能让孩子知道自己的母亲弃她而去,所以他选择了回避,而是委托一位法律工作者前来参加调解。而洪某可能是不想面对孩子,也可能是不想看到宋某,她也没有到庭,而是委托自己的丈夫参加调解。调解一开始,因双方的差距比较大,承办法官翻开婚姻法,逐一向当事人及代理人讲解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