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保险业务员制作委托书代客户领取保险金。结果5000元保险金不知所踪,客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日前该案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代领保险金有悖法理,保险合同被判解除。

200332,李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业务员毛某推销下,为儿子周涛购买了一份“国寿千禧”理财保险。根据合同约定:缴费方式年交;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保险费每年8300元;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生存保险金5000元。此后李莉依约交纳了三年的保险费共计24900元。

200635,根据合同约定,李莉和儿子一起到保险公司申领生存保险金,在填写好申请书交齐材料后,网点营业员在保险合同上盖了“已进入领取期”印章。但因当天是周六,营业网点不能领取大额现金,所以营业员要李莉到周一至周五期间再来领取现金。可没想到,两天后原先帮李莉购买保险的毛某自己替周涛签名制作了一张授权委托书,从保险公司领走了这5000元,且没有转交给周涛。当李莉和儿子再次来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协商未果后,李莉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金已经由他们的保险代理人代领了,他们并没有违反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冒签了周涛的签名,代周涛领取生存保险金并未得到他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追认。且在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中,毛某既是保险人的业务代理人,又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双方代理,显然有悖法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发放保险金时,有义务审查委托书与申请书上的当事人签名是否一致,而在柜台营业员在两者签名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没有提议异议,属审查不严,向毛某发放生存保险金具有过错。由于保险公司不适当履行保险合同,致使原告应得利益受损,在本案中原告并无过错,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原告李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李莉保险费24900元。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保险市场的秩序相对比较混乱、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业务员侵吞、挪用保费和退费的犯罪呈多发态势。业务员在办理业务中,采取收取现款不入账或拖延将保费返还保险公司的时间,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截留、挪用、侵吞保费的现象比较突出。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理赔和保费、单证、印鉴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制约机制。理赔环节是最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要严格理赔制度和制约措施。要实行保赔分离、查勘和定损或者查勘定损与结案分开作业,杜绝理赔“一手清”。本案中毛某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而从保险公司的辩护来看,业务员代领保险金的现象是一件很普遍的事,在保险公司内部可能类似于一种“潜规则”,所以保险公司在加强员工素质教育等方面努力的同时,更要有向这些“潜规则”挑战的勇气,从而保障客户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