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将生存保证金“代领”进自己口袋 保险公司中业务员职务犯罪当引起各方重视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7-02-07 浏览次数:2390
本网苏州讯:保险业务员制作委托书代客户领取保险金。结果5000元保险金不知所踪,客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日前该案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代领保险金有悖法理,保险合同被判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冒签了周涛的签名,代周涛领取生存保险金并未得到他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追认。且在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中,毛某既是保险人的业务代理人,又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双方代理,显然有悖法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发放保险金时,有义务审查委托书与申请书上的当事人签名是否一致,而在柜台营业员在两者签名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没有提议异议,属审查不严,向毛某发放生存保险金具有过错。由于保险公司不适当履行保险合同,致使原告应得利益受损,在本案中原告并无过错,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原告李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李莉保险费24900元。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保险市场的秩序相对比较混乱、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业务员侵吞、挪用保费和退费的犯罪呈多发态势。业务员在办理业务中,采取收取现款不入账或拖延将保费返还保险公司的时间,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截留、挪用、侵吞保费的现象比较突出。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理赔和保费、单证、印鉴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制约机制。理赔环节是最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要严格理赔制度和制约措施。要实行保赔分离、查勘和定损或者查勘定损与结案分开作业,杜绝理赔“一手清”。本案中毛某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而从保险公司的辩护来看,业务员代领保险金的现象是一件很普遍的事,在保险公司内部可能类似于一种“潜规则”,所以保险公司在加强员工素质教育等方面努力的同时,更要有向这些“潜规则”挑战的勇气,从而保障客户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