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纠纷法院调解一朝解 七旬老妪重温母子情
作者:商东 黄莉 发布时间:2007-02-07 浏览次数:2343
原告高红梅于1998年与三个儿子(三被告)签订契约,约定了常州市天宁区某村三处房屋权属以及赡养事宜。1999年,原告与小儿子就一处房屋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条件是赠与人在该房屋居住至终年。后被告对赠与房屋进行改造,原告老夫妇安排靠东面一间约2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居住。 2005年原告老伴去世,被告因双方日常矛盾加深,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并封堵出入的大门,亲戚从中多次进行调解均以失败告终。原告高某遂起诉至法院,其中要求小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拆除封堵的大门和恢复切断的电源、水源。
天宁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走访村委,深入了解案情。发现仅处理现有的诉讼请求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其家庭矛盾,让高老太安度晚年。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官对原告的另外二个儿子开展调解工作,向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最终使他们明白了赡养是其应负的义务,也唤起他们忘却了十余载的母子情、兄弟情。经过法官耐心调解,三儿子达成协议,妥善安置了高老太的居住,并共同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至此,高老太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其3个儿子长达10年的纠纷也得到化解,一个曾经分崩离析的家庭又重新凝聚到了一起,高老太终于可以过一个平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