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三件因未在桥两端设置限载标志,致超载车辆压断桥面翻落河中三人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桥的管理者某镇政府被判对死者亲属承担30%损失的赔偿责任。

20063月某晚,杨某雇请吴某(开车)、丁某(装卸)

运送黄豆给其买主。吴某驾驶着严重超载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通过一桥梁时压断桥面水泥板翻入河中,车上三人杨某、吴某、丁某均溺水身亡。在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该桥梁的管理者某镇政府,因未在桥梁两端设置限载警示标志,被法院认定未尽到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被判分别赔偿三名死者亲属人民币4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