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无依据 债务形成应归还
作者:陆建辉 发布时间:2007-02-09 浏览次数:2071
本网南通讯: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张某35000元。本案受理费共计1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张某(男)与李某(女)原为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就财产处分等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名,并由本市民政局盖章确认,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原、被告均具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间即存在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被告给付钱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以订立离婚协议是在重大误解及被逼迫的情况下形成为由而主张驳回原告诉请的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