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张某35000元。本案受理费共计1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张某(男)与李某(女)原为夫妻关系。2005220,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启东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附明细表)。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由启东市民政局盖章确认。同日,被告李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2005628,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35000元。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被告赔偿原告35000元是在被告发生重大误解及被逼迫的情况下形成的。且原告所谓的损失,应当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开支,不应作为原告方个人的损失要求被告来承担。故该协议不属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就财产处分等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名,并由本市民政局盖章确认,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原、被告均具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间即存在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被告给付钱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以订立离婚协议是在重大误解及被逼迫的情况下形成为由而主张驳回原告诉请的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