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次数:11022
2012年11月28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向各新闻媒体介绍了全省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有关情况。同时,发布了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当前高利借贷行为大量存在,非法集资犯罪易发、高发。为维护我省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决策部署,依法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从严惩治了一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下面我将具体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近三年来我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542件,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34件,生效判决人数498人;审结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108件,生效判决人数137人。
我省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发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216件309人,今年1到10月已经受理了233件352人。这说明在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协同配合下,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同时也客观反映了当前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二是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从发案地域看,全省各地均有此类案件发生;从涉案金额看,非法集资的数额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少数案件涉案金额数亿元;从受害人数看,一些案件涉及受害人数百名、数千名甚至数万名;从参与群体看,非法集资对象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其中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女性为主;从危害后果看,受害群众个体损失少则数千,多则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三是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等行业渗透。四是犯罪潜伏期长,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多,案件处理难度大。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五是影响司法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多。随着非法集资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实践中影响司法准确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之间的政策法律界限,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以及集资数额认定问题等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二、我省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措施
(一)准确把握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我省法院始终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敏锐把握政策导向,积极开展司法应对,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针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上升势头,2009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着重就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作出详细规定。面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上升态势及其带来的复杂影响和问题,今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从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准确区分犯罪界限、努力提升办案效果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全省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切实抓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一些案件较多地区的法院专门成立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领导小组,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跟踪此类案件的立案、审判情况,稳妥有序、平稳有度地处理此类案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引导和规范合法融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准确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是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打击犯罪。全省法院严格按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严格区分非法集资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二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严并用。对于在非法集资犯罪团伙中起组织、策划作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认罪悔罪表现;在犯罪中处于受支配或从属地位;案发后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2010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犯罪判决生效的635人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02人,占总数的63.3%,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刑88人,占总数的13.9%;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以及单处罚金233人,占总数的36.7%。三是注重追赃和财产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全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中,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尽力为被害人挽回损失,高度重视财产刑适用,加大经济惩罚力度。2010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8125.6万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
(三)充分发挥调研指导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有效性
一是注重分析研判。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犯罪的新态势、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牢牢掌握司法应对的主动权。近年来,省法院先后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涉高利贷违法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专门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经验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工作意见,统一执法思想认识和裁判尺度。二是强化协调指导。严格落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受案法院定期及时向上级法院层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对于案情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通过提前介入、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条线审判指导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三是加强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大力提升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水平。
(四)充分发挥多方协作配合的联动作用,增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办案效果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案件处理涉及债务清理、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多方面,仅靠司法力量难以解决全部问题。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建立健全与党委、政府以及相关执法机关的协调应对机制,确保应对处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一是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法院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协同相关部门赴各地区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研究解决预防、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与相关执法机关横向联络工作机制。与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信息共享、定期工作交流、案件协调查处、案件移送等专项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畅通信息渠道,注重协作配合,增强打击合力。三是完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矛盾化解机制。对受理的每一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法院均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通报情况,在党委统一领导和政府协调下,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鉴于此类案件案发后及时追查涉案资产、挽回被害人损失对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利用民事、行政等各种司法手段和措施,积极协助侦查机关尽早、尽快追查涉案财产,并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扣押物品的评估、拍卖以及按比例发还等工作,有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五)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相关法院主动与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地区的乡镇、社区结成共建单位,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引导把非法民间融资等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以及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司法宣传。以组织旁听开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
三、本次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今年11月26日、27日,省法院组织苏州、无锡、泰州、宿迁、连云港五个地区的九家基层法院,对被告人潘冬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17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这批集中宣判案件均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被告人22名,被害人594名。涉案各被告人分别以投资开发煤矿、转让林地权、建筑工程等多种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3亿余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273万元。
针对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犯罪多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分析研判力度,强化司法应对措施,提升司法应对效果;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协同相关部门规范金融秩序,促进民间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参与社会管理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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