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年伊始,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原本情绪激动、与被告十分对立并扬言判决不公就去上访的原告,经法官耐心调解和细心疏导后,2月12平心静气地申请了撤诉。

这起行政案件的原告张祥(化名)为某单位驾驶员。20041227日晚张祥因违反禁令标识被被告徐州市交巡警支队某大队处以罚款200元并记三分的处罚。后因张祥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在三个月内缴纳罚款,2006627,被告暂扣了原告的驾驶证,给张祥记12分;按有关交通法规规定通知原告一次性缴纳上述罚款及滞纳金3400余元,同时要求张祥参加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班学习。张祥因急用驾驶证,无奈之下去银行交纳了罚款,并按照被告要求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取回了驾驶证。但张祥很不服气,认为交警部门一直没有通知自己交纳罚款,使自己无故被多罚了钱。20071月,他以自已对罚款并不知情、事后交巡警支队一直没有告知为由,将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撤销处罚决定,赔偿经济损失6000余元。

法官受理此案后查明,20041227日晚21时张祥驾车驶入徐州东站广场,因违反“禁止驶入”的禁行标志被警察刘某查纠,警察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开具编号为3203020101055***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张祥与刘某争执并拒绝签字,刘某注明“拒签”后将处罚决定书的第二、三联交给张祥。之后张祥一直未按规定交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此计算到20067月时张祥应交罚款的滞纳金已达到3200余元。其间交管部门只通过交管电子显示屏对受处罚人员进行公示,并未另行通知张祥。

为了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促进行政单位与行政关系相对人的和谐,行政庭法官不厌其烦地对原被告双方进行纠纷协调和诉讼心理疏导,一方面对原告多支出罚款的气愤心情表示理解,另一方面提出原告应该服从交警管理、遵守交通法规的必要性;同时要求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建议交管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应给受处罚人员以适当提醒,避免受处罚者扩大损失。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疏导,张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接受处罚,在今后的行车过程中一定遵守交通法规,支持交警依法行政。212原告张祥主动向法庭表示撤诉,新年的第一起行政案件顺利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