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执行局坚持司法为民,加大执行力度,采取集中行动,尤其注重涉及弱视群体的案件,优先执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日前,申请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拿着执行法官开给他的领款单,激动地说:“真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让我领到了全部的赔偿款。”
2002年3月10日,申请人的母亲刘某某入住被执行人新沂铁路医院待产,与当晚产下一男婴,即申请人赵某某,3月17日出院。同年7月,其家人发现申请人不能抬头,先后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经新沂市卫生局委托徐州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定结论为本病历不属于医疗事故,经本院审理认为,从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报告书中分析意见可以看出,慢性宫内缺氧是导致赵海啸脑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处理不及时及采取措施不得力,有在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被执行人的过错行为与申请人的损伤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院与2006年9月25日做出判决,被执行人新沂铁路医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87680.93元。
被执行人新沂铁路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向本院强制执行。
执行局接到此案后高度重视,此案如不能及时执结,势必影响申请人的治疗。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1月19日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面对如此高额的赔偿费用,铁路医院能赔偿到位吗,执行局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到期后被执行人果然提出分期付款的计划,但遭到了申请人的拒绝。执行局随即查找被执行人的帐号,并于次日做出了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裁定,在中国银行某营业部一次性扣划了被执行人应付的赔偿款及诉讼费用,本案仅用13天就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