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教师的1元名誉权诉讼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2-26 浏览次数:2169
本网徐州讯:4月的季节,花红柳绿,蝶飞燕舞,处处春意盎然。改革开放中的古彭大地,车水马龙,繁华似锦。徐州工程技术学院的女教师单红因成绩突出,刚刚被学院提任为系主任。此刻,她愉悦的心情溢于言表,绝没有想到,即将要踏上一条近一年之久的名誉权诉讼之路。
一次不同寻常的校长谈话
早晨,当
单红放下背包,稍作休整后来到黄校长办公室。黄校长似乎恭候已久,面容冷肃,眉目不展,一改昔日慈善和蔼的风范。单红下意识地感到“祸”之将至。
果然,黄校长在简要地询问了教学情况后,讲述了最近一段时间接二连三发生的几件事。
2006年2月,市建委、房管局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人称单红与设计院的秦工非法买卖房屋,要求查处……
2006年3月,学院接到一封匿名信,写信人称单红捅放他人自行车胎气,不配做人民教师……
2006年4月,学院接到第二封匿名信,写信人反映单红将吃剩的螺丝壳放在他人门口,要求学校进行教育处理……
都是买房惹的祸
举报人叫邱必仁,1931年生,系退休干部,一直居住在长风路6号院4号楼2单元301室。缘何这样一位老人会对一名大学女教师过不去?个中原由,还得从头道起。
随着年龄的增加,邱必仁老人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乃至上、下楼成为一个不小的问题。2005年初,邱有心换到一楼居住。适逢住在102室的秦工卖房。邱遂找到秦工协商调房,并愿意弥补差价,但秦决议要卖,不愿意费心劳神多折腾,双方没能谈妥。最终房子卖给了单红,也由此埋下了“祸根”。
2005年5月的一天,邱必仁在楼道内腾放自行车时,恰遇单红来到,当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腾放在外后,即加以阻止。邱必仁以污言相击。2006年3月,邱在楼道口张贴小字报,隐名瞒姓地称单捅放其自行车胎气。2006年4月,邱又找到单父说,单故意将吃剩的螺丝壳放在其家门口……。
对这些小事,单红自然很生气。由于邱年事已高,身体多恙,
黄校长谈话后,单红仍然抱着息事宁人的想法,期望一切归于平静。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将尊严捍卫到底
这一次辱骂事件发生后,单红再也不能平静,她委托律师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邱必仁数次无端诋毁,并在公共场合用极其肮脏的语言辱骂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尽管由于邱必仁的行为给单红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但张只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元。
庭审时,邱必仁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完全否定。辩称,2005年5月其挪动自行车是为了正常通行,没有辱骂原告;2006年3、4月份也没有写小字报和举报信中伤原告;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发生矛盾后应及时解决、妥善处理,而不得以污辱、漫骂或以其他诋毁他人名誉的方式解决。被告通过书信举报及张贴字报的方式将邻里纠纷激化,此后又在公共场合对原告单红公然辱骂,确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元。
宣判后,邱必仁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0月,上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邱必仁是挑起事端的肇事者,其污骂语言已构成对单红名誉权的侵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终审判决并未能警醒邱必仁,狭隘的心态扭曲了他的思想。邱必仁心犹不甘。2006年10月,邱亦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诉称
法院认为,双方发生互骂行为,因原告邱必仁是挑起事端的肇事者,被告单红系基于反驳,不构成名誉侵权,于2007年1月判决驳回邱必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