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农民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后,如果其发生意外事故,在法律上将会依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225,启东市人民法院依城镇标准判决死者陆某家属获赔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9279.7元,除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外,其余由肇事司机徐某承担。

2006112,陆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碰撞,陆某在跌地过程中,被徐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该起事故由陆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审理中,双方对受害人陆某交通事故的损失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发生争执。据查,陆某为农民户口,但在本市汇龙镇某酒店已工作一年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以身份不同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来自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因而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受害人死亡后,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对受害人的亲属所造成的痛苦、打击是同样巨大的,不因受害人的身份是农民,其亲属的痛苦而有所减轻。因而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尽量从宽把握。死者虽为农民,但其在本市汇龙镇酒店工作,至事故发生已有一年以上,可以认定为在城镇具有稳定的工作。至于死者无劳动合同、未办理养老保险,从目前企业的客观情况看,不能完全归责为死者。据此,法院依城镇标准判决陆某家属获赔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