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部份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都能拿起法律武器将经营者(或服务者)告上法庭。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有两种,即: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那么,作为消费者在维权诉讼中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呢?笔者针对这个问题简要的谈几点意见。

如果消费者提起的是违约之诉,即要起诉对方(一般是经营者)违约,首先要证明合同的合法有效以及对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消费者虽然没有和经营者正式签订什么买卖合同,但他们所持有的购物发票、小票等,本身也是合同成立的凭据,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时都要注意保留这些证据。如果消费者还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和自己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要提供损害的具体情况,如医药费单据、财产损失数额等。

如果消费者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1)消费者的人身受到直接侵害的,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实际的损害。二者有因果关系,并且同时对方存在过错。(2)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间接侵权的,只要证明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此,经营者就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免责。(3)某些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消费者无论是起诉生产者还是将生产者与经营者一同告上法庭,都要首先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造成了损害后果,二者有因果关系。但是《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在三种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即第41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且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而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