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结一刑事自诉案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2-26 浏览次数:1747
本网南京讯:春节前夕,高淳法院将该院受理的一起矛盾较大的刑事自诉案件,委托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过县政法委、法院、调解中心、镇司法所四方的努力,终于将该起纠纷平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将刑事自诉案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这在高淳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以来尚属首次,开创了高淳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
都是2005年那一场雪惹下的祸
张某与胡某相邻而居,两家除曾经为建房发生过纠纷外尚相安无事。“千门万户雪花浮,点点无声落瓦沟”,
三份鉴定明晰罪与非罪
2005年5月,高淳公安局对张某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张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对此非常不满意,重新向高淳法院申请法医鉴定,而高淳法院2005年7月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张某右手损伤为轻伤。2006年7月,张某依据第二份鉴定结论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胡某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胡某赔偿损失近9000元。两份鉴定结论互相矛盾,但都是依法作出,应以哪一份鉴定为准呢?在第一次庭审中,胡某、张某均坚称应以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为准。胡某也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鉴定,但就是拖延不交鉴定费。而罪与非罪关键就在此鉴定结论,若综合判断后采用其中之一结论,势必有一方不服,以致案结事未了。要使双方均服气,最好的途径只有重新鉴定。对此,承办人员不得不慎之又慎,一方面向双方充分讲明不鉴定各自可能面临的后果,另一方面明确划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期限。在弄明白相关法律规定与自己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情形下,张某经过再三考虑后,终于按规定交纳鉴定费。2006年12月,经双方选择的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
话不投机宿怨难了
张某与胡某发生纠纷后,两人所在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没有成功。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胡某虽仍然不服,但有所让步??愿意在法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此事。此时的张某由于认为纠纷之所以长时间拖而不决,是胡某有意“不配合”,加之以前的纠葛未结,坚决不同意与胡某调解,要求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考虑到张某行为带有赌气成份,承办法官与参与审理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在做其思想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情形下,转而通过与张某所在村委、张某的代理人及张某家人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在多方力量作用下,张某同意与胡某协商,但赔偿数额增加到30000元。对此,胡某不乐意了,声称只能在张某原来请求一半基础上进行调解,否则情愿被判刑也不会答应张某的“过分”要求。两三个回合协商下来,尽管双方均有所让步,但分歧实在太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六方会谈”一波三折终有结果
从当时情形分析,仅仅依靠法院、村委及双方亲友的力量已难以促使双方和解了。自建立“诉调对接”的社会大调解机制以来,高淳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还没有刑事自诉方面的案件,当承办人员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拟判决时,院领导有了尝试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此案的念头。该举不仅得到县调解中心的支持,还引起了县政法委的关注。春节前夕,本是忙碌了一年的人们轻松轻松、置办年货的时机。为了两家能一了宿怨,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县政法委、法院、调解中心、镇司法所一行来到两人所在村委,会同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较长时间的法制宣传与劝导,使张某意识到过高的要求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样也使胡某意识到只有积极赔偿才能取得对方的谅解。在场人员见双方态度开始转变,便趁热打铁,从双方恩怨的成因、各自存在的过错、不能协商的利弊、为邻之道等进行引导,在法理、情理的双重引导下,张某、胡某终于达成协议,由胡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损失12000元,扣除已付的800元,余款11200元于3日内付清;胡某付清款项后,张某放弃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自愿撤诉。
协议达成不久,胡某以该起纠纷中张某辱骂了自己公公为由,提出先由张某道歉后才能付款。眼看平息的纠纷又起波澜,承办人员在向其阐明法律关系的同时,及时与胡某所在村委、亲友取得联系,胡某见亲友、村委都没有支持她的倾向,自己的公公更没有在此案中主张的意愿,便不再坚持。胡某付清赔偿款后,张某也按协议向法院提起撤诉。双方同时向法院保证今后将和睦相处,不再发生纠纷。
一场因雪而生的看似难以化解的邻家恩怨,在社会大调解机制的作用下,终于因情而融。在度过一个动乱的05春节和一个不安的06春节后,双方终于迎到一个祥和舒心的07年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