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猛增、外来劳动力的交叉流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愈加激烈,起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呈持续上升趋势。据统计,2005年,常州市天宁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件,审结31件,2006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1件,审结59件,同比增长90.3%,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大幅增加。由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群体纠纷、上访等社会问题,因此对此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复杂化。多种形式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形成了多样化的劳动关系。不仅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日益广泛,而且劳动争议的内容也日趋复杂,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社会福利待遇纠纷,还包括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劳资纠纷的内容日趋复杂。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的纠纷比例较高,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经济性争议呈现出逐渐超越身份性争议的趋势,因此请求经济补偿已逐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尤其是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所引发的劳动关系剧烈变动和冲突,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具有极强的社会敏感性。

三)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加强。由于企业拖欠、克扣社会保险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较为普遍,劳动者维权的意识明显加强,维权的渠道愈加畅通,维权的成效极为突出,近年来,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劳动者对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再一味忍让、迁就,而是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四)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劳动争议案件与国家政策关联度强,这类案件事实认定难,法律关系多,需要综合法律、政策、习惯等多重因素方能判决,且多数案件当事人情绪对立,处理不当,易引起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因

(一)劳动关系利益化。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矛盾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逐步增多和深化的趋势。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已有的一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一些企业往往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使纠纷不断产生。

(三)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薄弱。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四)工会组织的监督力量不足。诸多企业的工会组织,没有完整的机构,缺乏足够的经费,甚至没有足够的人员,有些工会的领导都是由企业指派,工会组织根本就是形同虚设。劳动者对工会的信任度下降,导致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得不到调解,最终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

(五)劳动立法不完善。我国《劳动法》中大多是原则和纲领性条款,对相关术语未能定义,对事实劳动关系、违约赔偿等缺乏明确规范,具体法律责任也多存有遗漏,配套法规不健全,一些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

三、对策建议

一是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权利

义务是《劳动法》的明确要求。如果不尽快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必须严格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即使有纠纷,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作出清晰的判断。

二是严格规范企业行为。在很多企业经营者的意识中,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迫不得已的行为,签订之后,也根本不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而在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和福利保险等类劳动争议中,大多是由企业单方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劳动合同行为引起的。企业认真规范自身行为,严格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可以有效防止劳动争议发生。

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

四是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针对私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劳动争议比较多的情况,应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定期法律培训。必要时,也可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工旁听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收到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

五是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加强联动,将调解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在企业转制、改制中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会同政府、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同时,对发现企业经营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