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分析涉诉信访案件弊端、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王帅 发布时间:2007-03-05 浏览次数:3272
近年来,涉诉信访事件不断发生,“案结事未了”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及申诉、再审率偏高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成为法院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为进一步攻克和缓解涉诉信访难题,沛县法院分析涉诉信访案件弊端、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弊端分析:
一是动摇生效裁判权威。申诉复查、立案再审使得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诉讼各方的权利义务关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动摇了生效裁判权威。
二是导致法院工作被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增多,导致法院工作量加大,造成申诉复查案件的积压。申诉、申请再审人倘若长时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又会对法院工作产生新的不满,致使法院工作走向被动。
三是造成审判资源浪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越多,投入的审判力量必然加大,对于原判绝大部分正确案件,复查的过程更多的是重复劳动,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原因分析:
一是自身原因。首先,存在个别案件处理拖拉的不良现象,个别法官审判作风欠佳,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当事人态度生硬、缺乏耐心,解释法律不到位;其次,法院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信息接收不对称,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后仍难以解决问题时,就选择向人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权力监督部门信访申诉,通过这些部门发督办函的形式达到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
二是当事人因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尤其是证据意识欠缺,缺乏相应取证能力,对法律或者有关程序也不了解,致使诉讼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误解很多。
三是法律规定的缺憾。首先,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收费,导致少部分当事人反复申诉、申请再审;其次,法律法规对申请再审规定大多比较原则,部分法律条文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较大差距时,就会造成当事人的误解和缠诉。
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司法能力。通过提高审判质量,改进审判人员作风,规范涉诉比重较高的民商事案件,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达到服调不诉。申诉、申请再审阶段做到调、判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大大减少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重视法官阐明权。重视法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重视法官阐明权,及时对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重大权利损害的事项予以阐明,防止对当事人突袭裁判,引发对案件裁判结果的不满。
三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司法裁判必须针对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充分阐述法院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这样不仅能减少或杜绝违法裁判,而且有可能取得“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办案效果,减少当事人因裁判理由方面存在问题而形成缠访。
四是实行综合治理。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新局面,同时不断加强法院信访宣传,通过媒体等途径告诉公众,引导公众正确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