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院庭长监督指导案件机制、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出台并实施《案件把关制度》。

该《制度》要求,经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决定改判或发回重审及院、庭长要求汇报的案件等,必须向该庭庭长会议汇报;经合议庭讨论后,中院一审案件、合议庭评议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拟改判或发回重审、请示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其它类似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案件,及庭长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等,必须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庭长要求向分管院长汇报或院领导要求汇报的案件等,必须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

该规定还强调,庭长听取案件汇报,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决定。如庭长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在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并听取意见后5日内复议;如意见仍不一致,需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院长向审委会汇报。

自《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坚持做到汇报与监督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形成了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案件质量把关体系,从而有效克服了因审判人员个人因素而造成的案件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