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周密组织审结一起涉黑案件
作者:夏友锋 发布时间:2007-03-07 浏览次数:2154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法院经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顺利审结一起24名被告人的涉黑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一是党组重视,组织精干审判力量。公诉机关指控,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间,以被告人冯奇、唐怀龙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提供非法保护收取保护费、为他人摆平事端获取经济利益等手段聚敛钱财,在铜山新区、三堡镇、徐庄镇等地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强奸、盗窃、窝藏等八种犯罪。铜山法院
二是统筹安排,精心做好庭前准备。为确保审判活动万无一失,铜山法院在向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后,县政法委先后两次召开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要求将此案审判作为创建“平安铜山”的重要内容,并就庭审保障、被告人押解和宣传报道等提出具体要求,对参与开庭的法警、公安干警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分工,细化到人,严防串供、脱逃及其它事故的发生。因法院审判大楼刚刚投入使用,大法庭尚未装修完工,院基建组紧急与建筑公司沟通,抢时间,赶进度,加班加点,终于在
三是组织严密,庭审严谨规范有序。
四是依法判决,严惩涉黑犯罪分子。合议庭评议认为,(1)被告人冯奇、唐怀龙自2005年10月以来,纠集多人,形成以冯奇、唐怀龙为首,以张宁、滕金玉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其中一些骨干成员又带许多一般成员,人数多达数十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2)被告人冯奇、唐怀龙等人通过为娱乐场所提供非法保护收取保护费,为他人摆平事端获取经济利益等手段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该组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组织成员犯罪受伤时提供经费、吃饭等费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3)该组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该组织虽然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已初步形成了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被告人冯奇、唐怀龙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10名被告人还分别构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及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等犯罪,遂依法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被告人冯奇、唐怀龙有期徒刑20年和16年,判处滕金玉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5年;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一罪或数罪,判处孟庆端等1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以被告人沈红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此案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