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法院经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顺利审结一起24名被告人的涉黑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一是党组重视,组织精干审判力量。公诉机关指控,自200510月至20068月间,以被告人冯奇、唐怀龙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提供非法保护收取保护费、为他人摆平事端获取经济利益等手段聚敛钱财,在铜山新区、三堡镇、徐庄镇等地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强奸、盗窃、窝藏等八种犯罪。铜山法院200719受理了该案,院党组对这起被告人人数多、涉及罪名多、社会影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高度重视,决定由刑事审判庭庭长陈森、副庭长胡徐梅和审判员张双华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三同志均多次主审重大、复杂案件,具有办理涉黑案件的审判经验,接收案件后,他们加班加点,对21本预审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真审查。薛玉光院长和侯勇副院长多次与合议庭成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进行探讨,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于26依法开庭进行审理。

二是统筹安排,精心做好庭前准备。为确保审判活动万无一失,铜山法院在向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后,县政法委先后两次召开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要求将此案审判作为创建“平安铜山”的重要内容,并就庭审保障、被告人押解和宣传报道等提出具体要求,对参与开庭的法警、公安干警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分工,细化到人,严防串供、脱逃及其它事故的发生。因法院审判大楼刚刚投入使用,大法庭尚未装修完工,院基建组紧急与建筑公司沟通,抢时间,赶进度,加班加点,终于在25日前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审判大法庭的建设任务。

三是组织严密,庭审严谨规范有序。26日早7,刑事审判庭、法警大队全体干警与55名公安干警、武警一起,分别由院长薛玉光和分管院长侯勇带领,到铜山县看守所和徐州市看守所提押22名被告人,2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也在派出所干警带至法院。由于涉及强奸犯罪和3名被告人尚未成年,此案于当日上午9时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山县检察院3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24名被告人以及11名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法院邀请了县政法委副书记朱刚及17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现场监督。庭审以查明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为中心,经过近10个小时的法庭调查、辩论,于当晚7时许顺利结束。

四是依法判决,严惩涉黑犯罪分子。合议庭评议认为,(1)被告人冯奇、唐怀龙自200510月以来,纠集多人,形成以冯奇、唐怀龙为首,以张宁、滕金玉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其中一些骨干成员又带许多一般成员,人数多达数十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2)被告人冯奇、唐怀龙等人通过为娱乐场所提供非法保护收取保护费,为他人摆平事端获取经济利益等手段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该组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组织成员犯罪受伤时提供经费、吃饭等费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3)该组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该组织虽然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已初步形成了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被告人冯奇、唐怀龙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10名被告人还分别构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及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等犯罪,遂依法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被告人冯奇、唐怀龙有期徒刑20年和16年,判处滕金玉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6个月至5年;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一罪或数罪,判处孟庆端等1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以被告人沈红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此案于29一审公开宣判,徐州电视台、铜山电视台分别作了专题和新闻报道,有力震慑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