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完善业绩考评体系强势推进审判管理
作者:耿卫东 杨军 发布时间:2007-03-07 浏览次数:1701
本网南通讯:如东法院新型法官业绩岗位目标考核体系运行两年多来,该院的审判质效数据发生了根本的改观,初部实现了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从而带动全院整体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此基础上,该院对法官业绩岗位目标考核体系的特点及时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就相关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完善,其目的是充分凸显制度优势,扬长避短,为今后进一步推进审判管理,更加严格地用行之有效的制度来看守审判提供依据,进而增强全员参与审判管理的信心和动力,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指标。
(一)创新法官审判业绩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将法官工作实绩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努力做到审判质效评价体系与法官审判业绩考评体系的有机融合。考核办法中的工作实绩包括法官审判质量效率和审判业务能力两个方面。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的考评,采取数据指标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指标包括法官审理案件的结案数、结收案比、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超审限未结案率、民事案件调解率、上诉率、申诉率、执结率、执行案件投诉率、执行标的额平均到位率,申诉复查和解撤诉率、申诉复查案件再复查率等,涵盖了省院审判质效体系的各项指标。而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考评是对法官审理、执行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撰写裁判文书能力、庭审听证能力,调研能力和网络管理应用及电子档案录入能力的综合考评,对审判质效和审判业务能力,又根据各个审判人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不同岗位的不同特点,各个岗位的不同工作环节都设定折合成相应的分值,使业绩和能力最终以量化的分值得到体现。
(二)实行院庭共同管理、分项考核,改变以往的院管庭、庭管人、层层管理的传统模式。新型综合性审判管理机制直接考核到法官个人,细化到法官个体,实现了全员化的动态考核,其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年终发放法官岗位目标奖的依据,打破了以往目标管理上的“大锅饭”做法,真正起到了审判管理考评机制的激励作用。
(三)及时适应审判形势的发展要求,设置特别加分条件,体现院党组对一些重要质效指标和审判人员特殊贡献予以特别激励的导向。根据新形势下上级法院以及本院党组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将其及时转化成相应的部门和个人岗位目标,并以此设置加分条件,及时起到调控和导向作用。如去年以来,为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规定法官年的民事案件调解率,民一庭及基层法庭以30%为基数,民二庭以25%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0分,调解案件中在15日内调解结案的,每件另加2分,以此激励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对大幅度提升调解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科学区分、明晰界定院、庭领导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审判管理职能。从一定程度上讲,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效率,严格规范的管理是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也不例外。因此,法院院、庭长的主要工作是抓管理,主要精力也是抓管理,主要成绩也是看管理的成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庭长完全不从事审理工作,而是要有所侧重。为此考核办法规定民一庭、民二庭、基层法庭庭长、执行局长所办案件以其所在庭、为平均办案数的1/5为基础,其他业务庭庭长所办案件以其全庭平均办案数的1/3为基础,大于等于基数的得满分,这样设定分值的目的就明显体现了要求庭长把主要精力用于庭务管理的导向。
(五)在实施审判人员审判业绩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的同时,适时制定出台非审判人员业绩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确保对审判岗位和非审判岗位考核的相对公平。非审判人员业绩岗位目标考核办法也是实行同岗同类(位)比较的考核方式,将非审判人员在工作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完成情况折合成相应的分值,并根据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分值,加以区分,进而实现对非审判人员业绩岗位目标的量化考核。两个考核办法的制定出台,形成了一个原则和标准相对统一的有机整体,为该院对全院人员实行科学的管理和考核提供了制度保证。
(六)结合实践,实事求是,不断发现考评体系与审判规律、审判质效考评体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随时加以修改和完善。今年年初,就去年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原考核办法中存在分值设定不够合理、对审判工作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操作方法略显繁琐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并在全院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后,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考核办法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规范审判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