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得到省高院的重视
作者: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7-03-08 浏览次数:1826
姜堰法院民一庭唐登国庭长从五个方面汇报了取得的初步效果:一是制订了婚约、赡养等裁判规范意见后,调撤率明显上升;二是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三是申请执行的案件和执行对抗性明显降低;四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进一步规范;五是弥补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增强了法官的可操作性。据统计,自从有了婚约、赡养等裁判规范意见后,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的婚约彩礼、赡养纠纷,没有一件案子当事人上访缠诉,没有一例案件的当事人被司法拘留过,申诉率为零。实践说明,我们制定的这些裁判规范意见切合实际,符合本地的社情民意,顺应民心,得到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广大老百姓的认可。
泰州中院徐院长风趣地说,对家事纠纷的妥善处理,就等于开锁,正确开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适的钥匙;二是开锁的动作。国家法律法规和我们现在研究的善良风俗就好比是合适的钥匙,运用法律和风俗习惯去解决纠纷就好比开锁动作。我们现在有许多年青法官来自大专院校,他们法学基础理论深厚,能熟谙英美德日、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文化,但对基于中国国情、存在于广大老百姓中间的风俗习惯却很陌生,所以在办理“不守规则”却又活生生的诸如田宅户婚传统民事纠纷时,总难做到案结事了,老是觉得当事人素质低;其实是我们法官对存在于老百姓之中的“法”不了解。这个“法”就是风俗习惯。
汤院长认为,善良风俗至少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补充法律,裁判有据;二是拓宽视野,解放思想;三是确立理念,定纷止争。
姜副院长和审委会丁友情专员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民俗是传统文化的积淀,引入善良风俗对基层法院意义更为重大,案子处理妥当,社会就和谐稳定。目前我们以实例来研究这一课题的价值,是适宜的。许多习俗历经数千年而不衰亡,这说明它符合民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从构建和谐社会时代大背景出发,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去尊重它,自觉运用它。与会人员还其他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了交流,并形成不少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