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如何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者:王茂峰 发布时间:2007-03-08 浏览次数:3092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作为掌握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官,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力量,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运用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实践,是人民法官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权威的思想意识,争做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和维护者,真正做到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动摇。在刑事审判中,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落实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做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交心交流不交易,讲理讲法不讲情,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行政审判中,做到坚持官民平等,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中,做到疏导与强制相结合,严格与宽待相结合,切实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尽快实现。
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树立平等观念,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时刻牢记“司法为民”这一根本宗旨,把严格依法办案与司法为民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忠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人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要自觉地把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同一切损害和破坏法律权威的现象作斗争。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法定。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决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办任何事情。
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就要求法官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人民法官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法官必须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违法受追究。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要从法官现有的素质状况出发,针对现实的司法环境,建立起责任审判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法官廉洁自律,公正司法。
二、要牢固树立并自觉运用依法治国的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实践
(一)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二)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人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人民法官作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应当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贯彻“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的理念,坚决摒弃和努力克服办事拖沓、效率不高、超期结案、久拖不执等现象。
用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就是要使司法活动更符合法律原则,更贴近群众,更服务人民。人民法官更要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证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