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铁梅:浅谈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现状及其个性化体系的构建
作者:尤铁梅 发布时间:2007-03-12 浏览次数:3815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的,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总是不断地把一些原本处于潜隐状态的理念和价值观等推到历史的前台,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内容、目标和追求。法院文化也是如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法治时代的日趋临近,现有的法院建设平台迫切需要寻找和搭建新的更加有效的目标体系,来不断适应和提升法院工作和法院形象。因而,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的必然,既可以说是我们法院建设中必然要遇到的新问题,也可以说是我们前进过程中必然要攀登的一个新的价值平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要回答什么是法院文化建设、怎样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尚无答案或尚无标准答案。作为一名基层法院院长,也非常应该有这样的敏锐性和责任感,来深入思考这个问题,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开展和繁荣献计献策,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下面,我试着谈一谈自己的粗浅想法。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1、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必要补充。社会主义文化是我们民族文化的根,而社会主义文化这棵大树能否繁茂,离不开各支系文化的繁荣。法院文化作为应时代需要而绽放的一个文化新枝,必然会成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逐渐融入历史文化演进的步伐,以独有的魅力和姿态,陪衬和补充社会主义大文化。
2、法院文化建设是当代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构成。法制文化在我们的生活中早已不再陌生,法制文化应该是法院文化的先觉者,在艰难的跋涉中为法院文化或者说司法文化建设趟出一条自我发展的路。法院文化的觉醒和加入,必然会成为法制文化的新生力量和重要构成。
3、法院文化建设是完善审判职能的有效载体。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当事人的文化和法律水准已经有了质的改变和提升,过去那种两、三页裁判文书就能断清一件案子,大概念法理就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裁判时代已经过去了。法官首先应该是一个文官,一个没有基本文化素养的法官,即使他业务水平很高,也未必能完成一份能讲透法理、情理和道理,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裁判文书来。因而,多元化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成为法官学习文化、运用文化,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的有效载体。
4、法院文化建设是树立法院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举措。法院文化建设所服务和顺应的,到什么时候都不能脱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核心主题。司法大宣传、大信息、大调研时代的到来,迫切需要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地承当起自主宣传、自我推介、积极改造和营造良好的司法裁判环境的职责,更及时、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执法的宣传活动,更加人文化地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
1、当前的法院文化建设处于加速发展,比较繁荣的阶段。客观地说,法院文化建设的提法是新近提出来的,但法院文化建设的摸索和实践其实早已开始,只是没有上升到应有的理论高度而已。而外在地看,应该说当前的法院文化建设确实处于一个加速发展、相对繁荣的阶段。经济的发展,新的理念和新的价值观的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有力地推动着各地法院,在相对完成了基本基础建设之后,有了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把目光投向了物质之外的目标,也可以说法院文化建设的原始积累阶段已经完成。
2、当前的法院文化处于形成一定特色,而特色又相对不够鲜明的阶段。从整体上看,当前的法院文化建设还是形成了一定的特色的,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人才的引进,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较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审判活动的规范化、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加强等就是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明。这样的特色主要在于规范审判程序、强调人本、加强调解等机制的导入,使法官业务素养的外延被扩大到很多领域,迫使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向法律业务之外寻求息讼止纷的技能和技巧,使法院建设的文化色彩浓厚了许多。而说它特色不够鲜明,主要是指部分法官对法院文化的内涵还没有认识,或者说即使有了一点认识,也大都停留在搞活文体活动,丰富文化生活这样一个浅层阶段。
3、当前的法院文化处于在效仿中寻求定位,又在被动定位中重复效仿的阶段。上升一层说,或者说更为理性地观照,当前的法院文化自觉者还是大有人在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方向和全局性理论支持,法院文化建设尚且处于一种呈隐性流行的状态,往往一提法院文化,闻者纷纷跟进,但又自我创新、开拓不足,大多只在小圈子里学习、效仿、比照,跳不出,也不知道向什么方向跃进。而这样的相互模仿,又直接导致一些并不成功的做法,只是由于它的先发性而被作为所谓的经验模式被过多地照搬照套,使这项探索性工程陷入重复效仿的怪圈。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及个性化体系的构建
法院文化建设应该成为文化建设和法院建设有效沟通、相互搭载,从而实现双赢的一个上好的载体和现实平台。但法院文化建设首先是法院建设,其次才是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必须也必然要服从和服务于法院建设这一主体目标。这样一来,就有了一个方向性或个性化体系的构建问题。
1、法院文化建设应该在社会主义大文化建设的统一架构中找准定位。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支系,绝不脱离或超越社会主义文化本身而另谋“高就”。西方司法文化确有其合理和先进的一面,但我们必须看到,它的滋生土壤和它自我完善的价值归依毕竟和我们大相径庭。我国的阶级性质要求的司法公正是满足绝大多数利益群体的公正,而西方司法公正更多的追求的是绝对化的公正。因而,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价值体系中找准定位,绝不能盲目拿来,而应该在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自营特色,与时俱进。
2、法院文化建设应该努力追求与时代文化的有机融合。法院文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与时俱进的结果,时代文化以其特有的先进性广为人民大众接受和喜爱。法院文化建设绝不能漠视时代文化的流行,而应主动学习、借助其先进载体,积极参与时代文化建设,大力推介司法理念、法官文学,兴办专业媒体,多渠道参与社会竞争。比如,前阶段最高院在央视等主流媒体开展的“法官十杰”评选就是一个不错的尝试。3、法院文化建设应该立足人本,以提高法官素质为诣归,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鲜明特色。法院文化建设说到底,还是要以文化为实现手段,以法院建设为实现目的,借法院文化的外壳,求法院建设的内质。法院文化从主体上来说应该等同于审判文化,就是要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上升到文化的层次,具有司法加文化的独特色彩,使法官运用法学审理案件犹如运用文学,具备更加浓厚的人文色彩、人性色彩、人本色彩。这样的目标,说到底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具备博学、练达、宽厚等超常的水平和能力。因而,我们法院文化建设要想形成特色,有所作为,必须在提高法官素质上下功夫,打造平台、创新办法,积极开展审判经验和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切实打造“学习型法院、学习型法官”,使法官成为在具有扎实法学功底的基础上,尽快获取更多、更为有效的审判经验,尽快具备更为全面的综合司法素养,以学者的博学、以智者的练达、以长者的宽厚审判好每一起案件,弘扬审判文化,展现当代法官的文化和精神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