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政法机关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迫切需要。人民法庭处在人民法院的最基层,直接面对农村广大群众,大量的司法实践活动也在人民法庭展开,只有突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教育,不断强化基层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审判观念,才能确保教育活动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为建立法治农村服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这与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新农村的要求是一致的。人民法庭以调整农村内部矛盾为主要任务,其职能决定了人民法庭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生活、和谐社会上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优势和直接了解农民需求的优势,这些优势发挥得好,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我国是一个受封建礼教影响较深的国家,一直以来讲究逆来顺受,退一步海阔天空,以和为贵,特别在农村,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大部分人用礼来调处和解决涉及农村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相矛盾的。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一是要发挥好人民法庭在农村中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中坚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封建法律文化虽然有继承关系,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封建法律文化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会自动深入农村,进入思想。人民法官既是案件的审判员,又是法治文化的传播者。所以,必须加强人民法官在法治文化中的宣传作用,只有让法治意识占据农村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新农村建设快车才会步入法治的快车道。二是要针对具体案件,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宗教意识、礼治意识、法治意识等相互交织,有时还会暴发激烈冲突,这就要求人民法庭不但要在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还要用法治意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社会邻里纠纷等案件上,要制止家庭暴力、遗弃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等不道德行为;要倡导婚姻自由,反对封建婚姻;要互相帮助,严守诚信,反对欺诈、骗取。

二、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从司法为民的高度认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大力推进人民法庭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成果向最基层延伸。人民法庭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将审判职能的发挥,融入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去。要健全一批司法为民的制度,加强对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在法庭醒目位置向群众公开受案范围、受理条件、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举证须知、诉讼风险的提示等,对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引导制度;增设一批为民服务设施,增设便民联系箱,收集社情民意,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当事人休息室,为高龄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设置专座,体现人民法庭人性化的关怀;聘请一批人民调解员,加强诉调衔接,参与法庭案件调解,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要回访一批涉农案件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访,要了解案件调解工作的效果,特别是对近年来法庭审理的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农村宅基地纠纷、通道纠纷以及矛盾易激化纠纷案件进行回访,以进一步钝化当事人的矛盾,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要结合“五五”普法,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利用节假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人民法庭要在其所辖乡镇开展以宣讲形势送政策、解疑释惑送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解答群众问题;引导百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教育人民群众依靠党和政府解决矛盾、依靠司法解决纠纷、依靠法律维护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三、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向改革要质量,着力解决影响案件质效的突出问题;坚持向管理要质量,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加强案件质效评查和分析,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向考核要质量,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工作,重点突出法官业绩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和法官的切身利益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紧贴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求,服务发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找准司法工作的准确定位,适时调整工作部署,把法院工作置于全局中去定位、去谋划,紧密结合党委的中心工作部署审执任务,做到与党委的意图统一、步调一致。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立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态度、拓宽服务范围上下功夫,使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效果,坚持依法服务,以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在案件处理上,坚决做到快审、快判、快执,并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人民法庭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评议工作等形式,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确保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用于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