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之间奏和谐-记新沂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胡广明
作者:林操场 发布时间:2007-03-12 浏览次数:3554
他个子不高,白净的脸上总是洋溢着和善的微笑。他在审判工作中始终牢记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自觉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用公心化干戈为玉帛,在官民之间奏响和谐之曲。他还多次被评为“办案标兵” 、“文明法官”和“调研先进个人”。前不久,他又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法官”。他就是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胡广明。
秉公办案 倾心协调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胡广明始终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坚持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协调方式化解官民矛盾。许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在被羁押期间参加某市看守所组织的缝皮球劳动中左眼受伤,导致失明。许某某在被判刑后遂委托其姐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由于该案既不属于国家赔偿,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成了权利保障的盲区。然而许某某遭受损害的事实却客观存在,许某某虽然此时系罪犯,但基本人权仍应受法律保障。而同时,许某某的母亲等认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受伤就应由公安机关赔偿,并多次带人到法院哭诉,情绪十分激动,明确表示此案若处理不妥,将上访到底。胡广明接手此案后,针对该案的特殊性,首先耐心细致地做许某某家人的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然后又向某市公安局分析案情,辨法析理,动员其对许某某的损失适当予以补偿,后又多次召集双方到一起进行反复协调。经过胡广明的多次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由某市公安局补偿许某某损失3.5万元,许某某撤回起诉。
因案制宜 力促和谐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胡广明还十分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善于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案制宜,灵活协调。张某等3户居民因某商贸公司的五层综合楼影响其采光,某市规划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后未执行而起诉规划局不作为,要求某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该综合楼。若就案办案,直接判决某市规划局作为即可结案。但胡广明考虑到拆除该建筑物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而该建筑物并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根据规划法的规定,可采取改正措施。由此,他进一步认识到,该案虽是行政争议,但其背后的相邻权纠纷才是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他多次召集各方进行协调,努力寻求最佳解决途径,最终各方达成一致:由某商贸公司对楼顶进行整改,并对3住户给予补偿,3住户撤回起诉。此举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拆楼所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同时也增进了官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胸怀大局 妥化讼争
胡广明在审判工作中,不仅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注重通过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还自觉增强大局意识,积极通过办案来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2005年,王某等6户所处地段因旧城改造而拆迁。后6户居民因不服某市建设局的拆迁裁决而拒绝搬迁,并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开发商的大型工程机械和人员已进入工地,6户居民对立情绪异常强烈,誓死不搬迁,并表示将进京上访,冲突一触即发。同时,已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的另外几十户居民也因该6户的起诉而反悔,拒绝搬迁,翘首观望。针对该案的特殊性,胡广明并未急于开庭,首先想到的是消除原告的对立情绪。由于6原告白天都外出工作,他就利用下班后的休息时间逐一到原告家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耐心和尊重拉近了他和原告的距离,赢得了原告的信任,经过连续几个夜晚的努力,最终6原告被他精神所打动,与开发商达成了协议,满意地撤回了起诉并进行搬迁。此时,那些持观望态度的几十户居民也自动按原协议进行搬迁,工程如期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