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312下午,刑三庭召开全庭人员会议,在第一时间学习、讨论《人民法院报》当天刊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该意见共五部分,五十二条,分别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明确了各自的职责。通过学习、讨论,大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是中央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要求。

庭领导指出,办理死刑案件要严格遵循《意见》确立的原则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庭领导提出四点具体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死刑第二审案件已经全部实行开庭审理,要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不能使庭审流于形式。合议庭庭前应当共同阅卷,认真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和预案,明确庭审重点;庭审中合理把握庭审节奏,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辩明被告人行为性质,使能够通过庭审解决的问题都在庭审中解决。充分发挥庭审作用,还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出庭制度落到实处。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经通知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对死刑案件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对案件做出处理时,无论作出何种裁判结果,都要有清楚的事实根据,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要认真审查,对非法言词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

三是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死刑复核案件,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就降低标准,要认真查阅卷宗,全面细致地讯问被告人,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四是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对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具有重要帮助作用。要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等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