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刑三庭及时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作者:刑三庭 发布时间:2007-03-13 浏览次数:1711
庭领导指出,办理死刑案件要严格遵循《意见》确立的原则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庭领导提出四点具体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死刑第二审案件已经全部实行开庭审理,要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不能使庭审流于形式。合议庭庭前应当共同阅卷,认真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和预案,明确庭审重点;庭审中合理把握庭审节奏,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辩明被告人行为性质,使能够通过庭审解决的问题都在庭审中解决。充分发挥庭审作用,还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出庭制度落到实处。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经通知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对死刑案件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对案件做出处理时,无论作出何种裁判结果,都要有清楚的事实根据,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要认真审查,对非法言词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
三是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死刑复核案件,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就降低标准,要认真查阅卷宗,全面细致地讯问被告人,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四是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对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具有重要帮助作用。要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等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