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文明执行二三事
作者:曹味东 朱联明 发布时间:2007-03-13 浏览次数:3646
在靖江法院,有着一支执行有素的法官队伍,他们注重规范执法,文明办案,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去年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执行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这里采撷他们在年终岁末和春节期间集中执行的几个片断,以飨读者。
新年后的一封感谢信
春节长假后,上班后第的一天,靖江法院何能院长收到一封来自我省泗阳县民工陈太宗的感谢信,信中说:“我是一位来自苏北的农民工。由于工伤赔偿款迟迟拿不到,我心急如焚。春节前,在执行局陈晓阳警官的执行下,我顺利地拿到赔偿款,我能安心回家过年,春节后动手术的费用也有了着落。”
陈太宗是个木工,受雇于靖江某建筑公司,2006年4月,在施工过程中腿跌断。按双方协议,建筑公司除支付医疗费外另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后建筑公司仅支付1万元,余款拒付,引起讼争。今年1月11日经靖江法院调解:建筑公司欠陈太宗2万元,约期今年2月7日前、
陈太宗在感谢信中写道:“我拿他垫付的赔偿款,感动得直掉泪,拿出50元钱给陈警官,给他买包烟抽,可是他怎么也不肯要。我感谢靖江法院培养出陈晓阳这样一个为民的好警官。”
案外人的一封悔过书
“本人因妨碍执行公务,通过这两天的思考,我深感自己的错误,我出去后,要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这是一位因妨碍执行的案外人被司法拘留后,向靖江法院具结的悔过之言。
陈某家住靖江市东兴镇。她的公爹顾某与唐某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案,去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顾某欠唐某3万元,当日给付5000元,今年1月10日前给付唐某1万元,
雨夜的一次扣车行动
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外地的还是本地的,靖江法院都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最大限弃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下面一起外地法院委托靖江法院执行的案件即可窥见。
靖江市一家公司欠南京一家公司因货款25万元,南京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靖江企业并未履行。南京法院委托靖江法院执行。靖江法院法官孙斌接手此案后,立即开始一系列的调查。他多次找户籍资料,了解被执行人情况,为了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执行的财产,他根据户籍地址找到被执行人王某的家。看到王某家住着二间三层别墅,孙法官和王某的妻子讲明了道理,但王某仍迟迟不付款。孙法官于是留意王家附近周围的汽车,经过核实,查到了王家这辆轿车的车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