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两条司法建议规范保险行为
作者:宁洁 发布时间:2007-03-15 浏览次数:1269
本网常州讯:保险公司员工伪造投保人签章企图混淆视听,日前新北法院在受理这起民商事案件时针对这一情况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两条司法建议规范其行为。
今年初,新北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常州某设备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设备公司员工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已投保的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为此,该设备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于是,该设备公司诉至新北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万元赔偿金。经过法院多方调查发现,在保险合同“机动车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中投保人的签章系该保险公司员工个人伪造至使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支付赔偿金。事件清楚之后,保险公司主动答应支付赔偿金,原告也撤回了起诉,双方达成和解。虽然事情圆满结束,但新北法院为避免类似现象再度出现,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书,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对该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加强业务管理,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该保险公司接到司法建议书后迅速有针对性地采取三项改进措施:一是责令相关责任人停职反省,并作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和警告处分;二是向全公司通报处理决定,并以此案为题材开展了针对员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从中进一步增强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三是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规范保险业务流程,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规范化管理,以严密的制度确保严格依法办事并在第一时间向新北法院进行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