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违法行为有几种最常见的形式,相应的土地执法部门也有与之对应的最常用的处罚内容。要做好土地资源类案件的非诉审查工作,必须对违法行为的内涵、基本形式、处罚要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有充分的了解。

  一、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类型及审查重点

  1.非法占用土地。这是最常见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也是土地资源类非诉审查案件的重点领域。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没有经过批准占用土地,即通常所说的擅自占地;二是采取欺诈方式骗得批准占用土地,即通常所说的弄虚作假获得用地手续,最多发生于农村居民骗领假手续建住宅;三是少批多占,即通常所说的在批准用地面积以外占用土地,在批准用地面积以外的面积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另外还有一些诸如不依据批示的方位用地等。对于不同的非法占用土地形式,土地资源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同的执法重点,法院的非诉审查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用地被非法占用的,要求退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要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没收处置;还可以并处罚款;二是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三是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住宅,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尽量帮助完善用地手续;四是对于尚未处理的非法占用土地上面的各类建筑等,要区分有人使用和无人使用的不同情形。

  2.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总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诸如没有规定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转让;没有特定土地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二是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诸如房地产权利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样的房地产转让。三是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对于不同的非法转地类型,土地资源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同的执法重点,法院的非诉审查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应当针对转让双方,处罚种类应当区别适用,对于转让方一般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受让方一般处以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而罚款则可以针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二是涉及二次甚至多次转让的情况下,各个阶段的非法转让行为都可以进行查处;三是法律适用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四是对于尚未处理的非法占用土地上面的各类建筑等,要区分有人使用和无人使用的不同情形。

  3.非法供地。非法供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无权批准的主体非法批准使用土地或是有权主体越权行为;二是没有指标或者超越指批准使用土地;三是批准使用的用途不符合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是土地的使用和征收等批准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五是在特定的建设项目上批准的土地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的非法供地类型,土地资源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同的执法重点,法院的非诉审查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非法批地类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二是对非法征地的认定,不能仅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予以认定,还应确认土地是否被征地者实际控制、占用使用或者进行征地拆迁等;三是发现犯罪情形的,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至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破坏耕地。破坏耕地概括来讲包括五种情况:一是破坏的对象是一般耕地,诸如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径直在耕地上搭建住房、擅自挖掘土壤等;二是破坏的对象是基本农田,诸如未经法定程序中基本农田上进行建设或堆放物品等;三是临时占用耕地期满后经过法定期间没有依法恢复的;四是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五是针对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对象。对于不同的破坏耕地类型,土地资源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同的执法重点,法院的非诉审查工作,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条的适用发生法律竞合的,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二是发现犯罪情形的,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至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资源违法的法律责任

  分析了不同的土地资源违法类型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了解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非诉审查的审查程度远远低于诉讼案件,即使听证也难以对案件详情有充分的了解,这更加要求法官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足够的熟悉度。土地资源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指对于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赋予其义务,要求其负担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含多个方面,本文主要探讨二个方面三个责任,即:可划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总体而言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从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土地资源违法类,但是违法行为较轻,尚不构成犯罪而负担的一种责任。

  1.行政处罚。这是最常见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也是土地资源类非诉审查案件的重点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有许多的不同类别。《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责令履行类,诸如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等内容;二是没收类,诸如土地资源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没收以及违法所得的没收等;三是限期拆除类,诸如土地资源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一些固定设施限定期限要求拆除;四是罚款类,这类处罚法律法规有具体的细化标准,主要包括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行政处分的区分主要是因对象的不同,分别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方。一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主要包括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建议监察机关处分、对地方政府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二是对行政机关予以查处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相对人的处分,主要包括本机关或上级机构的处分、建议监督机构的处分、对有关人员的直接处分。目前来说,国土部门适用最多的是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第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从笔者所在法院统计审查的案件情况来看,一般仅会给予最低的警告处分。

  3.刑事责任。土地刑事责任在《刑法》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二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