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之后
作者:杨树明 张宽明 郑金硕 发布时间:2015-04-15 浏览次数:1889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此前,江苏全省法院已不再对结案率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取消后,如何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做好审判管理?就此,记者近日采访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关注节点,促进结案良性循环
“民一庭结案情况:1月93件,2月146件,3月115件;未结案件还有330件……”在该院审管办主任陆志平的办公室,记者看到他正在统计今年各部门第一季度的收结案情况。结果显示,第一季度结案为2126件,表明民一庭较好地完成了预定结案目标。
陆志平告诉记者:“我们将超5个月以上的案件,区分为5至6个月、6至9个月、9至11个月、11至12个月几个节点。每到月度和季度末,我都要对照节点统计各业务庭的收结案情况,并对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通报,督促加快结案进度。”
以往审判管理主要围绕审判质效指标考评进行,结收案比等指标达30多项。为追求指标,往往年底不立案或少立案。指标取消后,太仓法院转变审判管理思路,实行审判流程节点管理,促进结案良性循环。
太仓法院院长赵新华分析说,理想的案件数量分布应该是按审理期限排列呈“基座三角形”。基座是正常审限内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占全部收案量的绝大多数;上面的“小三角形”是超过6个月审限的案件量,占到全部收案量的很小比例。关注“节点”就是为了保持良好的“基座三角形”态势,每月结案目标也是据此而确定的。
具体而言,太仓法院各部门的结案数量,参照各部门上月完成情况,并考虑到未结案和新收案件数量等因素确定后,各部门再考虑法官的审判能力等因素确定法官办案数量,保证及时消化新收案件,避免出现上半年松、下半年紧,以及案件“基座”体量暴增的情况。
赵新华告诉记者:“合理确定结案目标、根据办案'节点'督促,有利于加快办案节奏。”
王坤是民一庭一名助理审判员,办案刚满两年。目前,电脑管理系统内他有未结案件42件,4月份的结案目标是不低于15件。
他说:“15件的结案任务,看似不多,但由于民一庭的案件普遍不太好办,而手头接近6个月审限的案件又比较多,必须优先审结。如果临界'节点',审管办会督促提醒,促使自己加快办案进程。我有信心完成预定目标。”
严控审限,合力化解长期未结案
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形成了一些长期未结案件。有的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有的案件需要鉴定、评估,也有承办法官自身原因。在以往的考核体系中,“四项案件”(中止、中断、暂停、延长)未结案率、12个月以上未结案率等是重要考核指标。现在这些指标取消后,如何及时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
目前,太仓法院的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处于低位。太仓法院最近一期《长期未结案件通报》显示,截至今年3月20日,全院6个月以上未结案件为165件,其中6至9个月未结案件144件,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1件。
太仓法院治理长期未结案件的办法是严控审限,如严格延长审限管理、疑难案件巡回讨论、院庭长办案等。
太仓法院规定,对需要申请延长审限的案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即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内法官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审理报告,并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分别经庭长、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审批。
采访中,记者遇到一位法官正在向赵新华申请延长审限。他汇报说:“这起案件已经接近6个月,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同时涉案机动车系电动三轮车,缺乏行业标准,导致多家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因此审限内无法审结……”赵新华综合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同意延长2个月的审限。
为缓解法官办理超审限案件压力,太仓法院专门成立了由院庭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的案件巡回讨论小组,不定期巡回到业务庭,帮助法官找出“症结”,提出审理建议和思路。
同时,太仓法院还出台了《关于院庭长办案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院庭长主要负责办理疑难复杂和矛盾易激化案件,或者超过6个月以上的案件,其中院长负责审理超11个月的疑难案件;分管副院长审理超9个月的疑难案件;庭长负责审理超6个月的疑难案件。
据统计,自去年以来,太仓法院院庭长共办理疑难复杂案件878起,解决了一批时间长、难度大的案件。
公开评查,强化案件质量意识
以前,上级法院考核案件质量更多体现在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指标上。这些指标取消后,太仓法院又是怎样开展审判质量管理的?
“审判质量如何,关键看庭审。庭前准备是否充分,又直接影响到庭审质量。”赵新华坦言。
为解决部分法官庭前准备不足的问题,太仓法院制定了《民商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对民商事案件的庭前阅卷、诉讼保全、证据调查、证据交换、鉴定、庭前合议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法官们反映,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法官的庭前准备意识显著提高,以前部分法官存在的审理思路不清、多次庭审等问题明显减少。
在初步解决庭前准备不足的问题后,太仓法院实行了“庭审同步录像”,并将记录不规范庭审行为的录像进行剪辑,制作成专题片,在中层干部会议、全院干警大会上播放,公开让大家评判。
“一次,片子播放了我开庭审理过的一起刑事案件,我当时对被告人解释'回避权'时,未能使用法言法语,解释比较随意。看过片子,在以后的庭审中就注意了。”法官王云超说。
采访中,一些青年法官时常提到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评查委员会对发回改判案件评查时,要求承办法官列席会议,既让承办人对发回改判案件做自我申辩,又让评委评析不足,直接触动法官的质量意识。
一位法官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将原告消化道出血所涉及的医疗费认定为事故损失,而苏州中院则持否定态度,遂被改判。
案件评查中,评委们纷纷提出意见,有评委提出:“庭审中,如果让原告将所有证据全部举出,然后由对方质证,容易造成遗漏,应该按要件事实分类举证。”有委员认为:“这是新手才容易出现的问题,说明承办人办案经验不足。”
“虽然当时感觉压力比较大,但对于以后办案有很大帮助。”这位法官说。
赵新华则表示:“这种方式,对案件评级定责更加科学合理,有助于查明案件发还改判的原因,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