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群众诉求之门
作者:杨树明 张宽明 夏倩 发布时间:2015-04-17 浏览次数:1911
自去年12月开始,作为江苏省立案改革试点单位的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记者最近在采访中了解到,改革不但降低了诉讼门槛,还通过与诉讼服务机制相结合,使立案过程更加公开、便利。当事人和律师普遍反映,崇安法院为群众诉求“敞开了大门”,立案简易而快捷。
案件当立必立
充分保障诉权
3月24日上午, 35名员工来到崇安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起诉一家面临倒闭的公司,要求偿还欠薪。员工们依序向立案窗口递交了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立案法官一一审阅,认为诉状符合立案登记条件,便打开立案系统,将基本信息输入,点击保存,案号自动生成,状态显示为登记。不到一天,立案手续全部办完。
崇安法院立案庭庭长陆杰告诉记者,如按照立案审查制至少要3天,现在时间缩短,是得益于在民商事案件中试行了立案登记制。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它和立案审查制又有什么区别?
陆杰介绍:“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是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和证据只作形式审查,不再对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分作实质性审查。立案审查制不仅有程序性审查,还包含实质性审查,甚至考虑到能否审理、执行,立案门槛高。像35名员工讨薪案,立案庭会和劳动争议庭一起'把脉'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导致有些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门外。立案登记制打破了这一固有模式。”
崇安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予以登记立案。陆杰说:“这就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收取诉讼费是立案登记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立案时未交诉讼费,能否当场立案?
陆杰说:“在立案系统录入案件信息后,立案法官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当事人经催交后仍未预交费用,不影响立案,事后再由审理法官通知交费。对于经济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手续。”
推行立案登记制,充分考虑到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那么,立案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崇安法院院长袁挺告诉记者:“原告起诉条件必须符合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条件,有的当事人并不完全清楚。袁挺说:“我们会对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让其知晓不予立案的理由。”
今年3月的一天,一起借款纠纷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和一张借据,要求立案。立案庭法官当场给他看了有关立案登记规定,告诉他被告户籍所在地不在崇安,不属于崇安法院的管辖范围,劝他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坚持在这里立案,法院将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许某表示:“法官解释得十分清楚,我还是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吧。”
引导有序诉讼
防止滥用诉权
推行立案登记制,规范立案程序不可或缺。制作诉状格式文本,是崇安法院的第一项基础性工作。
记者翻开一份诉状格式文本,映入眼帘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上面除了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事实和理由外,还多了一张表格,纵向是需要填写原告主张的具体项目,横向是需要填入事实和证据,让人一目了然。
崇安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潘峰告诉记者:“原有的诉状文本只列出了诉状的各个段落结构,许多当事人在填写诉状时随心所欲,毫无章法。推行立案登记制,就应该把诉状制作要求明明白白告诉当事人,没有什么比一份结构清楚、层次分明、内容准确的诉状对当事人更重要了。”
不久前的一天,在崇安法院广益人民法庭,唐某就感受到了新式诉状格式文本的好处。
唐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员工,曾打过几起官司。这次诉状与以前相比,不仅要填写原、被告信息、事实和理由,还要填写一张表格,内容包括原告主张的具体项目,如车辆修理费、停车费、停运损失等,再填入对应的金额和计算方法,凡是要求赔偿的费用都要在表格里写明。
唐某起初认为这样很“麻烦”,但却没想到,开庭时不仅自己举证思路清晰,被告的答辩也更加有针对性,再没有出现以前被告以不清楚为由进行抗辩,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形。
不同类型的案件对起诉书的要求也不一样。目前,该院已推出了金融借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两个诉状格式文本。
崇安法院规范立案登记工作的第二项基础工作,是立案登记一本通。它集中了诉讼格式文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内容,分不同案件类型,既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指引,又防止出现当事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违背其真实意愿“被动”立案的现象,同时也为立案登记工作人员在进行形式审查时有章可循。
推行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诉讼门槛,相关配套措施也方便了当事人,但会不会有人利用这些有利条件重复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改革之初,崇安法院未雨绸缪。
潘峰给记者展示了一份《诚信诉讼承诺书》:“每一位来诉讼的当事人在立案时必须在上面亲自签名确认,如有违法滥诉行为,会将其名字记录在负面清单上。”
负面清单又称“黑名单”,目的在于累计个别人滥用诉权的情况,为惩治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潘峰告诉记者:“诚信是一切价值的根基,没有司法诚信就没有司法尊严。为防止有人滥用诉权,制作一份诚信诉讼承诺书和建立负面诉讼记录清单,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如违反承诺,法院将会对其依法做出处罚,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试行立案登记制后,崇安法院尚未发生过有人滥用诉权的情况。
畅通五个渠道
方便行使诉权
崇安法院试行立案登记制后,民商案件收案数呈增长态势。今年1月至2月,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805件,同比上升8.93%,仅靠立案窗口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突破立案瓶颈,亟须构建立案登记服务平台。
为配合立案改革试点工作,崇安区法院畅通了五个立案渠道:网上立案一网通、诉讼服务站一站通、12368一线通、来访一步通和来信一件通,使当事人立案更加简便快捷。
崇安法院副院长邹岩告诉记者,五个渠道是立案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立案登记制试行前,每个立案渠道都是独立的各成体系运作,资源并没有得到高效利用。试行立案登记制后,需要将传统的立案渠道与新型的立案渠道相融合,缩短当事人起诉时间,减轻立案法官的压力。
如今,在崇安法院,不同的当事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可以选择不同的诉讼渠道。如金融纠纷案件就可以选择网上立案,网上立案包括官方网站立案和官方QQ立案。
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他们所接手的大部分是金融纠纷案件,案件材料有好几推车,仅等法院扫描案卷材料就得好几天;律师除了立案还要开庭,但在立案环节就要跑三四趟法院;来法院立案先要排队领号,如果再遇到咨询法律问题的,就要等上大半天,耗时费力。如今,她只要打开官方QQ,在线传输诉状和证据材料就能登记立案,并且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据了解,今年以来,崇安法院已通过网上立案283件。
有的当事人,特别是年纪大的和新市民往往愿意在社区反映问题和寻求帮助,崇安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崇安法院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赵大松,在39个社区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开展巡回立案登记服务。
赵大松说:“诉讼服务工作站近年年均调解案件40件,有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调解后又出现反复,以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试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只要填写好诉状,由他带回法院作立案登记即可。”
最近,他遇到一起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李老太年近八旬,为了房产和儿子闹矛盾。纠纷涉及房屋归属权和拆迁补偿款,居委会经多次调解不成,李老太于是找到赵大松,在他的指导下填写了诉状。赵大松随后把诉状带回法院做了登记。李老太感慨地说:“诉讼服务工作站给我指出了一条明路,案子立案上了,心里就踏实多了。”
崇安法院的立案改革目前还仅限于民商事案件。5月1日起,他们将和全国各地法院一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方便立案,保障诉权,并不是鼓励打官司。我们将完善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袁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