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
作者:王明新 孙 敏 发布时间:2011-02-14 浏览次数:1028
开栏的话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怀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进一步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解、支持和认同。为充分宣传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本报从即日起开设“改革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专栏,敬请关注。
量刑规范化改革到底是什么?在50多岁的人民陪审员、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滨湖街道兆园社区主任陈仕霞看来,就是量刑不再神秘,公开透明、精确规范的量刑模式,能让量刑公正被社会、公众直观看到,被诉讼各方直接感受到,被案件当事人切身体会到。
量刑从经验上升到理性层面
岁末年关,一起普通的飞车抢夺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虽然案值不大,案情也简单——被告人伙同他人驾驶助力车,趁被害人不备,强拉硬拽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950元和一部价值382元的手机,但法院还是邀请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并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庭审中,对抢劫罪罪名的认定诉辩双方并未产生异议,记者关注的是,按照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么大的刑期跨度法官究竟怎样量刑?这个时候,审判长宣布:“现在进入量刑辩论阶段。”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不大,财物已经追回,建议对被告人适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辩护人陈述,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刑期在三年左右。经过诉辩双方以及被告人充分陈述量刑意见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根据合议,半个小时后,法院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之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三年的有期徒刑是怎么得来的?建邺区法院副院长张革联告诉记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法官将量刑起点确定为有期徒刑四年;根据犯罪数额每增加2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为54个月;另根据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为其确定了10%和20%的减刑百分数;根据其预缴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综合考虑3%的减刑百分数,最终计算出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法治的理想需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江苏高院副院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屹介绍说,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主要表现为法官依据法律、凭借审判经验作出量刑判断。同类型的案件,即便严格遵守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也往往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程序不公开、主观性强、缺乏庭审各方的共同参与而导致量刑不均衡,引起社会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猜疑。2010年10月以来,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定点实验之后,江苏法院统一了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常见多发的15个罪名依据不同的基本犯罪事实规定了具体的量刑起点,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各种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按照百分比,调节基准刑。被告人有从重情节的,在基准刑上相加;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在基准刑上相减。“这些看似琐碎,实乃精细的技术规范,为法官准确量刑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量刑过程有方法、有步骤,量刑程序更理性、更规范,从而达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效果。”
改革由全省法院向各政法机关推进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也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领域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江苏高院成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中院、基层法院也陆续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量刑规范化全面试行工作中的人、财、物的保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各地法院在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有益探索,形成了富有各地特色的审判机制。苏州中院在试行过程中,充分做好量刑说明工作,庭审宣判时,审判长就量刑过程即从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宣告刑的依据、方法和控辩双方具体量刑建议的采纳等情况均当庭进行说明。并对被告人认罪、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量刑辩论和被告人不认罪但同意参与量刑辩论分别设计不同的量刑程序。无锡中院出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庭长、分管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定案职责,突出庭长把好全庭所有案件量刑平衡的重要职责。徐州中院在试行工作中把握“四个强化”,即强化庭前准备。全面了解案情;强化庭审功能,突出量刑程序;强化案件合议,设置量刑评议;强化文书制作,量刑理由公开透明。泗阳法院建立“五合一数据库”,案结后,建立以庭审笔录、量刑评议表、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和法律依据为主要内容的量刑规范化数据库,还建立同类案件登记备案制,即按照年度、按照罪名将本院处理的案件情况予以登记,以备同类案件量刑时参考,避免一定时期相类似案件量刑的失衡。
全省各级法院还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请示汇报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充分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统一有关各方思想认识,强化各政法机关的支持配合,共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努力把改革落到实处。2011年初,省高院、省检察院工作会谈明确提出,“两院”要在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密切沟通、加强合作、形成合力,保证量刑规范化改革健康深入开展。南京中院会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量刑建议的提出、量刑的审理与裁判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其中对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建议种类、建议幅度均有着明确的规定。常州中院先期会同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庭审量刑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充分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引导作用,避免庭审程序人为复杂化。同时从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立场出发,力求简便易行,在符合审判实际的操作规程的前提下,实行繁简分流,把不认罪与认罪的案件区别处理。连云港中院积极加强与公安、国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组织召开了量刑规范化座谈会,会上共同研究、探讨了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量刑证据的收集、查证、量刑建议的提出等方面取得了共识,并形成十二条会议纪要予以联合印发。
上诉率从试点前的6.9%下降至4.9%
回顾7年的改革探索和试点工作,江苏高院副院长张屹说,江苏法院在指导与规范试点法院改革中,主要抓住三个并重,即程序改革与实体改革并重、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使程序并重、实证归纳和演绎推理并重;建立两个机制,即上下级法院指导沟通机制和公检法司协调工作机制;完善一个体系,即在法院内部完善多层级量刑规范体系,科学配置各级法院量刑规范职能作用。
数据显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开始以来,全省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态势总体平稳,质效指标运行良好。
全省刑事审判人员对量刑起点、基准刑等概念及确定方法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基本掌握了正确的量刑步骤,并能合理运用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通过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展示量刑过程,强化量刑说理,量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有效地减少了相同相似案件的量刑差异。
相关报告同时显示,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量刑程序相对独立,控辩程序被引入量刑环节,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对量刑的知情权、辩论权得到充分保障,量刑实现了公开、公正,有效地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暗箱操作”的误解和疑虑,提高了控辩双方对量刑结果的认同度,大大减少可能因量刑不当带来的上诉、抗诉及缠访等现象。
2010年8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派出视察组专题视察了常州、南京、扬州、徐州等地区的刑事审判工作后一致认为:量刑规范,经验可贵,意义重大。改革工作已得到江苏省各级党委、人大的支持认可和群众的普遍认同,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