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沛县法院受理的涉及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2004年共受理87件,2005101件,2006147件,此类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大,社会影响广泛,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为了公正高效审理此类案件,沛县法院开展专题调研,分析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特点分析:

一是贷新还旧案件比例较高。金融机构和债务人往往将贷新还旧作为解决拖欠贷款的主要办法之一,但由于不少借贷人不能按时还贷,往往出现一笔贷款多次贷新还旧,导致最初贷款真实情况无法查明和保证人责任的复杂化,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二是担保合同纠纷问题较多。现行法律和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借款合同必须设定担保,不允许签定无担保的借款合同。因此,涉及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争议如重复抵押担保,无效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等纠纷较多。

三是个人与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明显增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情形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明显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因个人住房贷款和购车贷款所形成的借款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原因分析:

一是历史遗留原因。因为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政策性贷款和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整顿经济过热引发的企业呆坏账。此类纠纷中的借款人往往并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且贷款周期较长,数额较大,审理、执行均有一定的难度。

二是部分市场主体缺乏诚信。部分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意识,主观上存在逃废金融债务的思想,对到期债务往往不是主动偿还,而是消极抵赖。

三是金融机构相关手续不规范。一是对借款、担保手续审查不严。部分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名、身份证件真实性审查不严,进而引发纠纷。二是有关诉讼时效的证据不规范。金融机构对催款通知书等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文书往往一发了之,而不关心是否以正确的方式向正确的当事人发出,以致超过诉讼时效,追款无着。三是有关合同文本不规范。金融机构通常使用专用的合同文本,但此类文本往往存在瑕疵,以致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给法院认定带来困难。

四是金融机构对新企业授信存在盲目性。由于新开办企业没有不良信用纪录且大都有可抵押资产,一般而言信贷风险不大。因此金融机构往往忽视了对企业资信状况的审查,对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缺乏长期预测,在调查不足的情况下争相放贷。

对策建议:

一是金融机构要严把审查关,提高放贷安全性。金融机构在放贷同时,要严格对企业、个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进行长期预测。同时对放贷手续、合同文本加强规范审查,以切实减少金融纠纷。

二是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契机,通过法制宣传等途径,着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信用意识,避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从而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三是增强金融机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应加强预测和评估,准确把握债务人真实的还款意愿、非诉讼催收措施是否奏效以及是否用尽、授信逾期时间长短、与债务人现在与未来的共同利益、债务人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等事项,从而根据不同的诉讼目标如回收贷款、以诉促和、核销选择不同的诉讼应对措施。

四是应统一审理指导思想。对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形,要依法给予严惩。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法院要本着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强双方调解工作,确保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同时,法院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对借贷纠纷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