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法院与金坛检察院建立民行申诉案件审查工作联系机制
作者:金坛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3-16 浏览次数:1549
本网常州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的会谈纪要》精神、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着力提高服务创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近期,金坛法院审判监督庭同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共同召开了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民行申诉案件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标志着金坛法院同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申诉案件审查工作联系机制的正式建立。
一、建立专人联系制度,避免申诉案件重复受理。根据《意见》精神,金坛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将设立专职联络员,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在一方确定受理后,另一方应当中止审查,待中止审查事由消除后,可再行审查。对法院、检察院皆已审结而当事人又上访的案件,两院实行一月一通报制度。
二、建立协助调解制度,加强申诉案件调解力度。《意见》规定,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要把调解作为处理申诉案件的前置程序。对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有和解可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尽全力进行调解。为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商请金坛法院参与调解,金坛法院应当给予充分支持。对于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案件,由金坛法院审判监督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竭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金坛法院商请检察院协助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助,以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细化检察建议函制度,规范检察建议函流程。《意见》还规定,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金坛法院判决有瑕疵或争议不大、执行程序尚未完成的,双方当事人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函告金坛法院。金坛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函后,由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七日内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立案后十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双方当事人。
四、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尽力减少纷争息诉息访。《意见》最后规定,对于极少数一时不明事理或缠诉缠访的申诉人,金坛法院在同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相互配合进行说服教育,并多做调查研究,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思想工作,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人大和其他部门协助,一起促成矛盾转化,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问题;对于不符合抗诉或再审条件的案件,申诉人确存在实际困难的,金坛法院和检察院在息诉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力量,做好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减少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