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一期未清偿 要求全部履行获支持
作者:成冬梅 发布时间:2007-03-16 浏览次数:1846
三被告张某、唐某、连某合伙经营了一家娱乐城。2005年8月至12月期间,三人向黄某购买了6万元左右的建材用于装修娱乐城。在向黄某支付了3万元之后,张某、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余款29000元分别于2006年8月和2007年8月各付一半。但是,黄某几经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未付款2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装修材料,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就未付款出具了欠条,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承担给付未付货款的义务。三被告张某、唐某、连某在合伙经营某娱乐城后,又分别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1月与被告何某、陆某签订了入伙协议,2006年10月,何某、陆某同时退伙。但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和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何某和陆某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付款项分二次偿清,其中第二期也未届履行期,但被告对到期的债务尚未履行,已构成预期违约,所以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对未到期的余款有怠于履行的意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