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315,启东市法院对一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唐某、连某给付原告黄某货款29000元,被告陆某、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某、唐某、连某合伙经营了一家娱乐城。20058月至12月期间,三人向黄某购买了6万元左右的建材用于装修娱乐城。在向黄某支付了3万元之后,张某、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余款29000元分别于20068月和20078月各付一半。但是,黄某几经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未付款2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装修材料,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就未付款出具了欠条,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承担给付未付货款的义务。三被告张某、唐某、连某在合伙经营某娱乐城后,又分别于200511月和20061月与被告何某、陆某签订了入伙协议,200610月,何某、陆某同时退伙。但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和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何某和陆某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付款项分二次偿清,其中第二期也未届履行期,但被告对到期的债务尚未履行,已构成预期违约,所以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对未到期的余款有怠于履行的意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