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月的一天夜晚,在江苏省通州市某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与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当场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曹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牌照,无生产合格证。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曹某与摩托车驾驶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为赔偿问题,赵某某亲属何某某将曹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曹某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5万元,其余损失按事故责任承担。

原告何某某认为,被告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应属于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有电力装置驱动,在公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且不属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应属机动车范畴。根据20067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被告未投保,故应当由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5万元。

被告曹某某则认为,其驾驶的手把式电动三轮车目前国家并未列入机动车管理,国家未发布有关电动三轮车质量标准,车辆管理部门也不予核发牌照,保险公司也不接受投保,因此,不能作为机动车看待,应作为非机动车处理。如法院作机动车处理,则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核发牌照,缴纳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笔者对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作了一番调查,发现驾驶电动三轮车人不在少数,而且多以运输货物为主,其外形类似于摩托三轮车,行驶速度可达每小时40公里左右,多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笔者对一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丁先生进行了调查,他认为,电动三轮车不用烧汽油,使用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不用上牌,使用方便,所以选择电动三轮车。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凡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都应当作为机动车对待。被告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因此,无法作为非机动车对待。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只适用于二轮电动自行车,在且行驶速度、空车质量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电动三轮车只能被认定为机动车,而且从安全性方面考虑,电动三轮车也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查阅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该规定没有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定的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定义中,也没有将非机动车仅限定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确定为非机动车。因此,国家可以出台有关技术标准,将电动三轮车确定为非机动车。如不列入非机动车,也应当尽快将电动三轮车确定为机动车,规定电动三轮车可以注册登记、上牌照,并强制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使电动三轮车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