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直接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败坏了社会风气,频频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我院2006年共审理9起商业贿赂案件,性质均为受贿,其中涉及工程建设的5起,涉及购销和其他领域的4起,案犯中有银行行长、国税局干部、农林局干部、烟草专卖局局长以及国企厂长等,犯罪数额从3万至22万元不等,除一起案犯被宣告缓刑外,其余分别被判处4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审理起来难度较大,办案周期较长,我院办结的9起受贿案件中,有4起需要补充调查作了延期审理,期间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其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在审结的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被告人当庭对原供认的事实作了推翻,其中有1起案件的多名证人还到庭翻证,为此,我们就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和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就如何预防遏制和解决被告人当庭翻供问题在侦查期间和审理期间分别提出了几点对策。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的领域相对集中,类型单一,主要涉及工程建设、金融、电力、医疗卫生、土地管理、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其中以工程建设的领域居多,另外,商品购销领域还存在大肆收受“回扣”、“好处费”的现象,这也成为商业贿赂案件的滋生地。

()案件线索匮乏,调查取证困难,侦查时间较长。由于商业贿赂的行、受贿方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行为都是“一对一”地秘密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大多数的行贿人都是帐外给付或者不列帐,受贿者不会轻易交代受贿事实,行贿者因担心自己受连累也闭口不谈或干脆躲藏起来,案件的线索主要靠侦查人员摸排,调查取证很困难,造成侦查时间过长,在我院受理的该9起案件中,侦查时间最长的有近半年之久,最短的也超过了三个月。

()串案比较突出。商业贿赂案件还表现为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同时向同一行业或同一部门多名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从“点对点”式的贿赂发展到“点对面”式的贿赂,连续作案,涉案时间长,涉案人员较多,办理一案就可以牵出一串案件。如我院审理的原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王震总、专卖科科长陈永虎、卷烟科科长许志诚受贿案件,侦查人员根据行贿人杭春保的交代,由其中一案而牵出三案,而王震总从1996年起至2003年连续8年收受杭春保贿赂,作案时间长。

二、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如将受贿行为辩称为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二是围绕获取的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如辩称侦查期间的供述“没看清楚就签字了”、“我当时没有这样说,记录不实”等;三是围绕侦查取证的行为进行翻供,如辩称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人身受到限制,轮番上阵不让睡觉,存在逼供、诱供等。

造成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人的惧怕心理和侥幸心理。商业贿赂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领导干部,均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我院审理的9起受贿案件的9名被告人中,有4人大专文化,1人大学本科,3人高中文化,1人初中文化,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不仅作案手段隐藏、高明,而且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有的还能利用自己权势建立起来的庞大关系网串通、威胁证人翻供,加上担心从身居高位沦为阶下因,所以从案件的侦查、起诉到审判,都抱有“死不承认拿自己没办法”的侥幸心理,千方百计地翻供,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翻供提供了条件。由于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控制得比较严,难以同外界联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当由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被告人就有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四处活动,或进行串供,或找证人翻供,

()律师违规行为的结果。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对被告人的控制是相对缓和的,即便没有对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但有了律师的介入,被告人即有机会与外界联系,如果律师有违规活动,经其指点,被告人即可以了解到如何可以改变案情、开脱罪责,导致翻供的发生。我院处理的受贿案中翻供的4名被告人均委托了律师辩护,不能排除律师有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其种违规行为的存在。

()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不全面、不细致,给被告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机。侦查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时只注重侦查手段不重视取证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如对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多数被告人以此认为侦查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获取的口供不合法或是逼供、诱供而翻供。

另外,侦查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固定证据不及时,办案周期长,久侦不结,这些情况的存在也为被告人翻供留下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

三、预防遏制及解决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几点对策

从证据的构成来看,商业贿赂案件一般缺乏物证和书证,主要是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被告人的口供在定案证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言词证据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和易变性,翻供成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和逻辑延伸,一旦被告人翻供,往往会给犯罪事实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惑,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该类案件被告人的翻供问题,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时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摧毁其翻供的心理基础;()依法、全面、细致、及时地取证。首先要确立程序实体并重的办案理念,在重视侦查手段的同时重视取证方法的合法性,使翻供失去理由。其次要重视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征,全面取证,及时调取原始书证、物证来固定和完善证据体系。第三要重视间接证据,注重收集可以证实口供直接的间接证据,注重收集再生证据。()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的科技含量,注重使用录音、录像技术,增强控诉证据的可信性和说明力。()要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在没有特殊性的情况下,不随便改变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以免给翻供提供可乘之机。()与司法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被告人当庭翻供如何处理。从司法实践看,被告人当庭翻供后的供述一般是不真实的,但也并非绝对如此,这需要从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分析判断,通过对翻供者的心理动机分析和前后供述的比较,判断哪一次的供述是真实的。我们的体会是,由于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的口供是公开的和自愿的,其可采性取决于口供的真实性,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能否采信,除了内容的真实性外,还要取决于获得口供的程序的合法性,原口供的合法性问题是翻供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庭上的供述适用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法庭外形成的口供适用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原口供的获取具有合法性,则采信原口供。我院处理的4起被告人翻供的受贿案件,除了1起因证言反复证据存疑难以认定被改变指控的犯罪数额外,其余被告人的翻供均未获支持。

针对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翻供仍至证人翻证现象突出,为解决取证合法性倍受争议和质疑的问题,除了侦查机关对审讯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外,我们认为在必要时要建立侦查证人制度,让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就侦查程序事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并对证言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畴,因为控方不仅要对实体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且对取证的合法性也负有举证责任,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是刑事审判中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澄清事实,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证人出庭,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