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规范法官和律师行为的思考
作者:张富荣 发布时间:2007-03-19 浏览次数:2752
为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和律师行为,2004年3月,最高法院、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二十五个不得”和“十三个应当”的行为,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起“隔离带”,维护了司法公正,有效地促进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在一些地方少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常关系时隐时现,影响了公正司法,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行为。
一、法官与律师关系不规范的现状
一是少数法官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或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
二是少数法官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或辩护律师的请吃请玩,以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或报销应由法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是少数法官在非办公时间或非办公场所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共同探讨案件。
四是少数法官向一方当事人代理或辩护律师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有的泄露审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
五是少数法官为一方当事人律师如何打赢官司出谋划策,向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寻找司法行政权和地方行政权施加压力,帮助打通关节。
六是少数法官与律师距离走的很近,经常在一起感情联络,称兄道弟,认干亲等。八小时之外打得比较火热,到经营性休闲娱乐场所消费,变相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是少数法官与律师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所承办的案件基本上固定在几个律师作为代理或者辩护,在案件诉讼中法官与律师想互照应。
八是少数法官不甘寂寞,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私交了一些素质差、水平低的律师为朋友。
九是少数法官与律师权钱交易,利用律师来操作,“吃”了原告“吃”被告。
十是少数法官接受律师的贿赂,律师为了争取案源、追求经济利益或代理案件得以胜诉,贿送钱物,拉拢法官。
以上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或个别法官身上,但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了公正司法。
二、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不规范的原因
1、司法为民的意识淡薄。少数法官平时缺乏学习,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思进取,贪图私利,与素质差的律师互相勾结谋取私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利用权力“寻租”。少数法官把人民赋予的司法权不是用来维护社会正义、“定纷止争”上,而心理失衡,错误的认为,法官虽有崇高的地位,却享受着较低的薪金待遇,而律师个个都是富得流油,收律师的几个小钱,如同牛身上拔几根毛。因此,与律师进行幕后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变相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钱物,公权私用,以案谋私。
3、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我国的司法改革不够彻底,司法功能缺失或异化,司法权尚不真正独立,为少数法官与律师制造和利用不规范的关系谋利创造了条件,以及个别法官利用审执时限较长的情况,拖案、压案,这些都为律师和法官之间增加了权钱交易的空间。
4、司法理念滞后。少数法官不注重更新司法观念,凭经验和主观办案,少数律师为案件得以胜诉,不择手段影响法官,使法官在审判中不能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法理出发,理解、适用法律,造成了一些案件司法不公。
5、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法官是法律的执掌者,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在法官,律师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有一定的案源,并还要打赢官司,从目前律师队伍情况看,无论是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都呈现参差不齐,使律师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少数素质差、水平低的律师,动起了歪脑筋,便通过各种手段拉关系、送礼、行贿等拉拢法官,争取案源,或案件得以胜诉。
6、监督惩罚不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措词严厉,对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行为起了很好的保证作用,但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少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交往难以界定和监督,对其惩罚也缺少可操作性。
三、规范法官与律师行为的对策
规范法官与律师行为,必须跳出司法看司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审判公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同时坚持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有效压缩司法交易的空间,切实提高法官队伍建设水平。
1、加大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法官与律师行为,法官起主导和决定作用,因此关键是要教育法官,严格遵守《法官法》和《法官道德基本准则》,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追究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2、加大对规定的落实力度。规定对规范法官与律师的行为起到较好的保证作用,关键是要抓落实,但在具体实践中,监督上缺少办法,处理上缺少可操作性,监督和处理需要制度来支持和保障,请上级法院能够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处理。
3、加大对错案责任追究力度。要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加大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力度,从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入手,对个别法官故意违反规定,与律师串通一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坚决严肃处理,保证司法公正。
4、建立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应疏堵并举,要搭建法官与律师正当交往的平台,开展良性互动,共同研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问题和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及理解问题、司法审判工作建议等,促进良性互动。要建立法官与律师关系登记制度,并向社会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审判人员回避制度,防止个别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接触。组织法官与律师双向测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5、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赋予法官的人治权利,为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交往推波助澜,因此,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和滥用,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限制,今后的立法要细,操作性要强。
6、建立密码举报制度。当前少数法官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收受感谢费,少数律师为“揽活”或代理的案件得以胜诉,适时与法官增加感情,请吃、请玩、送红包,这种现象已成为司法圈中的潜规则,谁都知道,谁也不会说。为此,必须建立密码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法官与律师不正常的行为,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
7、建立严惩机制。对法官违反规定,与律师发生不正常交往关系,导致司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
8、从优待警。法官承担着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承担着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职业是崇高的,但当前地位不高,收入也不高,工作辛苦,生活清苦。建议上级法院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同时,既要从严治警,又要从优待警,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