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思悔改租骗车辆借钱挥霍被判重刑
作者:季渭清 发布时间:2007-03-20 浏览次数:1808
本网南通讯:家住通州市川港镇志浩村五组的陈明明曾因犯保险诈骗罪,于
2006年8月,陈明明在上海见用车抵押借款容易,自己或委托他人与汽车租赁公司订立租车合同,分别租得轿车辆4辆,后采取以车抵押借钱的手法,先后在上海市、通州市向他人借得人民币58000元,除用于支付部分租车费外,其余钱款被陈明明用于赌博或与他人吃喝玩乐,挥霍一空。除其中一辆轿车案发前归还车主外,其余三辆轿车经评估价值208290元。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己或委托他人与汽车租赁公司订立租车合同的过程中,采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轿辆4辆,并用于自己向他人借款时抵押,构成合同诈骗罪;陈明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合并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